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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2592作者:2022/9/8 0:47:00







能否把“禁止配偶再婚”写入遗嘱作为继承的条件?不能。立遗嘱人在生前对其财产作出处分时,将配偶是否再婚作为取得其相应财产继承权的先决条件的,该遗嘱无效。

遗嘱是立遗嘱人在生前对其财产所作的处分或对其身后的事务所作的安排,并在其时发生效力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欲使遗嘱发生法律效力,立遗嘱人在订立遗嘱时不仅要符合遗嘱的形式要件,而且还要保证其所立遗嘱的内容不违反和法律的规定,不违公德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根据《》和《典》婚姻家庭编的规定,婚姻自由既是自然人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又是我国婚姻法律规定的一项基本制度,自然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主自愿决定本人的婚姻,不受其他任何人强迫与干涉。因此,如果立遗嘱人在生前对其财产作出处分时,将配偶是否再婚作为取得其相应财产继承权的先决条件,则其行为将会因限制了他人的婚姻自由,违反了有关婚姻自由的法律规定而被认定为无效。







彩礼是我国部分地区长久以来形成的婚嫁习俗,称定亲财礼、聘礼等,婚前男方给付彩礼已成为一种约定俗成的习惯。从法律意义上讲,彩礼是以缔结婚姻关系为目的而给付的金钱或者财物,是一种附条件的特殊赠予。合理情形范围内的彩礼属于双方意思自治,应予保护。但在偏远的农村地区,女方索要彩礼给男方家庭造成了沉重的经济负担,不仅破坏了善良淳朴的民风,也有悖中华民族诚实劳动、勤俭节约的传统道德,违反了公序良俗原则。




典千零八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因素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院。现实中,每个家庭情况不一样,家务补偿金额很难有统一标准,夫妻双方如果没有事前约定或协商不成,实践中一般会考虑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女方在家务劳动中的具体付出情况、男方个人的经济收入和当地一般的生活水平等因素。且家务补偿的确定,以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确定为基础,补偿金应当从承担支付义务一方的个人财产或者分得的共同财产中支取。




关于房产分割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典》千零八十七条的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双方协商不成的,由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女方权益等原则。 讼争房屋由男方婚前购买,购房款、税款等全部付清,现虽然登记为双方共同共有,但这不当然意味着双方各半享有房屋权利,也无证据证明男方有将房屋50%份额赠与女方的明确意思表示,故考虑双方对房产的贡献大小并兼顾照顾女方权益等因素,可酌定由男方享有80%的份额,女方享有20%的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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