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发生民事纠纷时,尝试通过协商或诉讼外调解解决,是较为常见的处理方式;且这一过程通常不需要过多的时间和金钱成本。但在协商和调解均无法调和矛盾时,就需要考虑司法介入或准司法介入的解决方式。
在订立合同时,我们通常会对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进行约定。在有明确约定且约定有效的情况下,通常参考约定方式进行解决。比如,在商事合同中常常定立仲裁条款,或在合同之外达成独立的仲裁协议,在该约定满足法定条件且无其他无效情形的情况下,一旦发生争议无法解决,合同双方当事人通常应该按照约定提起仲裁。
但如果合同中没有订立仲裁条款,事后也没有达成仲裁协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将合同纠纷起诉到法院,寻求司法介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具有强制性,不能因为约定不缴纳社会保险,而免除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的法定责任。
当用人单位未按期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时,劳动者可以通过以下方式维权:
1.向社会保险经办部门进行投诉,要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
2.以用人单位不缴纳为由提出离职,并要求用人单位赔付经济补偿金和补缴。
3.如果用人单位没有给劳动者办理,且已经错过补缴期限,导致劳动者不能享受待遇的,可以通过起诉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
传统法人理论对公司表意机制的关注聚焦于公司意思表示的形成机制与行为效力问题,但对公司表意与公司治理机制的联动关系关注不足。在我国现行公司法上,公司表意机制呈现出强制性性过度而自治性不足的根本缺陷。通过法定代表人所进行的代表表意机制,对建立在分权制衡基础上的公司治理机制具有明显的影响:与作为治理的董事会产生了执行代表权的冲突,在我国股权集中的公司治理实践中更加剧了公司权利集中,削减了公司治理机制的预期效用,增加了公司表意的环节与成本,对公章等表意外观标志的功能异化亦有助力。
在具体制度上,现有公司表意机制无法协调公司内外部关系,代表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处于失衡状态,亦有违组织治理的基本原则。从公司治理视域出发,我国公司表意制度应当正本清源,将表意机制归位于公司治理体系,在公司自治基础上进行表意权利配置。具体而言,未来立法应当废止强制性过度的法定代表人制度,削减对公司代表人的任职资格规制,明确公司代表人经由董事会任免的机制和权责,并明确公司代表人的决议生效和登记对抗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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