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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2592作者:2023/5/12 8:15:00






故意伤害罪与一般打的界限  一般打行为只是给他人造成暂时性的肉体疼痛,或使他人神经受到轻微刺激,但没有破坏他人人体组织的完整性和的正常机能,故不构成。值得注意的是,有些打行为表面上给他人身体造成了一定的损害,但显著轻微,即按《人体轻伤鉴定标准》不构成轻伤的,不能以故意伤害罪论处。因此,在区分故意伤害与一般打时,既要考虑行为是否给人体组织及机能造成了损害,又要考察损害的程度。

  如果案件比较复杂的话,受害人也可以聘请的律师在自己索赔道路上提供帮助。嫌疑人可以积极主动的赔偿受害人,获得受害人的谅解。






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发生民事纠纷时,尝试通过协商或诉讼外调解解决,是较为常见的处理方式;且这一过程通常不需要过多的时间和金钱成本。但在协商和调解均无法调和矛盾时,就需要考虑司法介入或准司法介入的解决方式。

在订立合同时,我们通常会对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进行约定。在有明确约定且约定有效的情况下,通常参考约定方式进行解决。比如,在商事合同中常常定立仲裁条款,或在合同之外达成独立的仲裁协议,在该约定满足法定条件且无其他无效情形的情况下,一旦发生争议无法解决,合同双方当事人通常应该按照约定提起仲裁。

但如果合同中没有订立仲裁条款,事后也没有达成仲裁协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将合同纠纷起诉到法院,寻求司法介入。






别怕!这些“霸王条款”可能是无效的

很多用人单位利用自身的强势地位,在劳动合同中设置了一些无效的“霸王条款”去限制劳动者权利。实际上,很多“霸王条款”是没有法律效力的。

比较常见的有:企业可以随时调整员工岗位、劳动报酬和工作地点,员工不得拒绝,否则企业可以解雇、罚款;员工和企业未协商一致或员工有未完成的工作任务,不得离职,否则赔偿(签了服务期协议且接受了“专项培训”除外);员工违反合同约定或有XX行为,须支付企业N元赔偿(竞业限制和服务期协议除外)。实际上,在劳动合同期限内,企业是不能随意解雇劳动者的,除非有法定理由。而劳动者也有自由辞职的权利,但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辞职,须提前30天通知(试用期内提前3天通知)。






有家工程公司就因为合同不规范,栽了。该工程公司有一个长期合作的配套客户,作为供货方,公司每次都会提供各类的零件,然后客户也会按时结清货款。平时因为双方合作已经特别熟悉,相关的买卖合同也就没制定得特别正规。仅仅是通过传真的方式下单订货。当货款累计到一定数额时,再进行滚动式的结算。本来以为这样的默契会一直延续下去,但没想到后来客户却打破了这份默契。当货款像往日一样积累到一定数额,客户却并没有按时支付货款,而是以*资金周转不开*为由拖欠。工程公司想着彼此是双方的老搭档了,就同意了对方可以晚些再进行支付。结果这一拖,就是十几个月。催了好久,好不容易结清后,客户又采购一大批零件,但再次拖欠货款。因为一直拿不到货款,万般无奈之下,工程公司只好将客户告上了法院。但法院终却工程公司败诉。理由如下:双方的订购供货单是通过传真的方式进行互动,但证明力仅相当于复印件,无法形成有效的证据链,而客户的否认无疑让这份证据更缺少了信服力。同时由于双方没有明确的交付凭证,工程公司对交付货物时间的举证也非常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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