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不能再生的过滤材料、吸附剂及催化剂等净化材料,应按照国家固体废物管理的相关规定处理处置。鼓励符合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的水基型、无型、低型的涂料、油墨和胶粘剂等的生产和销售。鼓励采用密闭一体化生产技术,并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分类收集后处理。鼓励使用通过环境标志产品认证的环保型涂料、油墨、胶粘剂和清洗剂。
油类(燃油、溶剂等)储罐宜采用密封的内(外)浮顶罐,当采用固定顶罐时,通过密闭排气系统将含VOCs气体输送至回收设备。严格控制VOCs处理过程中产生的二次污染,对于催化燃烧和热力焚烧过程中产生的含硫、氮、氯等无机废气,以及吸附、吸收、冷凝、生物等治理过程中所产生的含有机物废水,应处理后达标排放。恶臭气体污染源可采用生物技术、等离子体技术、吸附技术、吸收技术、紫外光氧化技术或组合技术等进行净化。净化后的恶臭气体除满足达标排放的要求外,还应采取高空排放等措施,避免产生问题。
储油库、加油站和油罐车宜配备相应的油气收集系统,储油库、加油站宜配备相应的油气回收系统。在建筑装饰装修行业推广使用符合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的建筑涂料、低型木器漆和胶粘剂,逐步减少型涂料的使用。对生产装置排放的含VOCs工艺排气宜优先回收利用,不能(或不能完全)回收利用的经处理后达标排放;应急情况下的泄放气可导入燃烧塔(火炬),经过充分燃烧后排放。
同时,由于VOCs排放来源复杂、排放形式多样、物质种类繁多,则建立VOCs污染防治体系难度较大。工业源主要包括石油炼制与石油化工、煤炭加工与转化等含VOCs原料的生产行业,油类(燃油、溶剂等)储存、运输和销售过程,涂料、油墨、胶粘剂、等以VOCs为原料的生产行业,涂装、印刷、粘合、脱模、工业清洗等含VOCs产品的使用过程;生活源包括建筑装饰装修、餐饮服务和服装干洗。在我国,VOCs是指常温下饱和蒸汽压大于70 Pa、常压下沸点在260℃以下的有机化合物,或在20℃条件下,蒸汽压大于或者等于10 Pa且具有挥发性的全部有机化合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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