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能起到早期发现和通报火警信息,及时通知人员进行疏散、灭火的作用,应用广泛。本条规定的设置范围,主要为同一时间停留人数较多,发生火灾容易造成人员伤亡需及时疏散的场所或建筑;可燃物较多,火灾蔓延迅速,扑救困难的场所或建筑;以及不易及时发现火灾且性质重要的场所或建筑。该规定是对国内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工程实践经验的总结,并考虑了我国经济发展水平。本条所规定的场所,如未明确具体部位的,除个别火灾危险性小的部位,如卫生间、泳池、水泵房等外,需要在该建筑内全部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有关要求
1、各总队要高度重视泡沫灭火剂包装标识统型工作,2017年9月起,新购上述5种泡沫灭火剂时,其包装规格和标识要按照统型要求实施(见附件1)。
2、对已购的上述5种泡沫灭火剂,应在泡沫灭火剂包装容器上粘贴相应的标识,其标识底纹颜色、大小应与新购泡沫灭火剂包装容器颜色和大小相同(见附件2),并于2017年10月底前完成标识粘贴工作。
3、为保证泡沫灭火剂灭火效果,防止混用导致泡沫性能下降或失效,不同厂家、不同品种、不同混合比例浓度的泡沫灭火剂不应混合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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