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
负责组织报废汽车回收(含拆解,下同)的监督管理工作,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报废汽车回收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经济贸易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报废汽车回收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报废汽车回收活动实施有关的监督管理。
报废汽车回收企业除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规规定的设立企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低于50万元,依照税法规定为一般纳税人;
(二)拆解场地面积不低于5000平方米;
(三)具备必要的拆解设备和消防设施;
(四)年回收拆解能力不低于500辆;
(五)正式从业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
(六)没有出售报废汽车、报废'五大总成'、拼装车等经营行为记录;
(七)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标准。
设立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还应当符合关于报废汽车回收行业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的要求。
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对回收的报废汽车应当逐车登记;发现回收的报废汽车有、或者其他嫌疑的,应当及时向报告。
报废汽车回收企业不得拆解、改装、拼装、倒卖有嫌疑的汽车及其'五大总成'和其他零配件。
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必须拆解回收的报废汽车;其中,回收的报废营运客车,应当在的监督下解体。拆解的'五大总成'应当作为废金属,交售给钢铁企业作为冶炼原料;拆解的其他零配件能够继续使用的,可以出售,但必须标明'报废汽车回用件'。
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拆解报废汽车,应当遵守国家环境保律、法规,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污染
报废汽车标准
1.汽车经长期使用,耗油量超过国家定型车出厂标准规定值15%的;
2. 经修理和调整仍达不到国家对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要求的;
3.经修理和调整或采用排气污染控制技术后,排放污染物仍超过国家规定的汽车排放标准的。
4.各类出租汽车使用8年;轻、微型载货汽车(含越野型)和带拖挂的载货汽年、矿山作业车使用8年,允许办理不超过4年延缓报废,延缓期间每年检验2次;其他辆使用10年,允许办理不超过5年延缓报废,延缓期间每年检验2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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