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
1.为了规范报废汽车回收活动,加强对报废汽车回收的管理,保障道路交通秩序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制定本办法。
2.本办法所称报废汽车(包括摩托车、农用运输车,下同),是指达到国家报废标准,或者虽未达到国家报废标准,但发动机或者底盘严重损坏,经检验不符合国家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或者国家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
办法所称拼装车,是指使用报废汽车发动机、方向机、变速器、前后桥、车架(以下统称'五大总成')以及其他零配件组装的机动车。
报废汽车回收企业除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规规定的设立企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低于50万元,依照税法规定为一般纳税人;
(二)拆解场地面积不低于5000平方米;
(三)具备必要的拆解设备和消防设施;
(四)年回收拆解能力不低于500辆;
(五)正式从业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
(六)没有出售报废汽车、报废'五大总成'、拼装车等经营行为记录;
(七)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标准。
设立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还应当符合关于报废汽车回收行业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的要求。
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降级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的,依法追究责任:
(一)纵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的;
(二)向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当事人通风报信,帮助逃避查处的;
(三)阻挠、干预有关部门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法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
报废汽车的回收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报废汽车标准
从事营运性运输的各种客车使用年限为10年,允许延缓4年报废,延缓期间每年检验4次(每3个月检验一次);考虑到家庭轿车的发展,对于9座(含9座)以下非营运载客汽车(包括轿车、含越野型)使用15年,旅游载客汽车和9座以上非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0年,上述车辆达到报废年限后需继续使用的,必须依据国家机动车安全、污染物排放有关规定进行严格检验,检验合理后可延长使用年限,但旅游载客汽车和9座以上非营运载客汽车可延长使用年限不超过10年,延长连用期间按规定增加检验次数,一个检验周期内连续三次检验不合格的应报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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