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碎企业的厂区应划分为不同功能区,包括管理区;原料贮存区;破碎分选区;产品(半成品)贮存区;污染控制区。
拆解、破碎企业应实行清污分流,在厂区内(除管理区外)收集的雨水、清洗水和其他非生活废水应设置专门的收集设施和污水处理设施。
拆解和破碎企业应有符合相关要求的消防设施,并有足够的疏散通道。
拆解和破碎企业应有完备的污染防治机制和处理环境污染事故的应急预案。
在完成各项拆解作业后,应按照资源大化的原则拆解报废机动车的其余部分。
禁止在未完成各项拆解作业前对报废机动车进行破碎处理或者直接进行熔炼处理。
拆解企业在拆解作业过程中拆除下来的所列的各种危险废物,应由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并可以处置该类废物的单位进行处理处置,并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
报废机动车中的废制冷剂应用工具拆除并收集在密闭容器中,并按照规定进行处理,不得向大气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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