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质量缺陷损失的原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1法通则》(1986年4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1主1席令第37号,以下简称《民1法通则》)百一十七条规定:“侵1占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房屋质量缺陷损失的原因因非1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损害赔偿的类型多种多样,包括:
(1)因修改城乡规划给房地产权利人等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
(2)因新建建筑物影响了相邻建筑物的日照、采光、通风、视野等,造成相邻房地产价值减损的。
房屋质量缺陷损失价格评估的基本方法
成本法
成本法是指根据技术鉴定结果或修复方案,按评估基准日的相关市场价格及费用水平,求取修复房屋质量缺陷所必需的各项费用之和的一种价格评估方法。公式为:
V=C1+C2+C3+C4-C5
式中 V——房屋质量缺陷损失评估值;
C1——拆除工程费用;
C2——修缮工程费用;
C3——恢复工程费用;
C4——直接经济损失;(修复期间或修复后造成的经济损失,如收益损失、周转安置费用、相邻房屋损坏补偿等)
C5——被拆除物残值。(按市场回收价格确定)
该方法适用于可修复房屋质量缺陷损失的价格鉴定。
房屋质量缺陷损失价格评估的基本方法
资本化法
资本化法是通过一定的资本化率,将房屋质量缺陷所引起的未来收益损失折算为现值的一种价格评估方法。
适用于净收益损失的资本化法公式为:
式中 V——房屋质量缺陷损失评估值;
△Ai——未来第i年的净收益损失额;
R——折现率;
m——净收益损失年限。
注:净收益损失额包括收入减少或运营费用增加所造成的损失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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