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材笔迹特征的限制形成的差异。
检材与样本之间的差异,有时是因为检材笔迹特征的限制造成的。所谓笔迹特征的限制,是指笔迹特征在反映书写习惯时不可避免地存在着局限性,任何一个笔迹特征都不可能完全、充分的展现书写人的全部书写习惯。这也是为什么在鉴定工作中对检材的数量和质量有一个限度要求的原因。有人宣称通过一个笔画就能鉴定是否某人所写显然是不严肃的。尤其是在检材的数量少,并且其笔迹特征的质量不高、数量也不多的情况下,这种差异便表现得十分明显。
文字布局特征的不同形成的差异。
文字布局特征是手写文字符号在书写面上分布状况的特点,是汉字笔迹特征体系中较为稳定的一类特征。这类特征包含字行的方向和形态等细节特征,它不但反映书写人的书写习惯,程式语和页边形式还能反映书写人的职业特点。不同人的文字布局习惯,一般会存在差异。任何笔迹都是在一定的书写环境内完成的,书写环境就是书写人书写时的周围状况,主要是指书写工具、承受物体、书写时的光线等外部条件。
认为该书面证据的签名系对方当事人所为,提供书面证据的这方当事人不论是在主张合同关系的成立及生效,还是在主张合同关系的变更、解除、终止及撤销,均应对其主张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既然提供书面证据的这方当事人对其主张的事实应当承担举证责任,那么理所当然地应由其提出笔迹鉴定申请,并预交鉴定费用,而不应由对方当事人提出笔迹鉴定申请,并预交鉴定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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