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3年9月1日施行)规定:
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法律强制规定环境影响评价为指导人们开发活动的必须行为,成为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贯彻“预防为主”环境保护方针的重要手段。
定义
环境影响评价广义指对拟议中的人为活动(包括建设项目、资源开发、区域开发、政策、立法、法规等)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包括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也包括对环境的有利影响进行分析、论证的全过程,并在此基础上提出采取的防治措施和对策。狭义指对拟议中的建设项目在兴建前即可行性研究阶段,对其选址、设计、施工等过程,特别是运营和生产阶段可能带来的环境影响进行预测和分析,提出相应的防治措施,为项目选址、设计及建成投产后的环境管理提供科学依据。
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程序和主要内容
环境影响评价主要工作程序是通过对周围环境调查分析,并查阅资料、实地考察、咨询工程技术人员等,基本掌握与项目生产、环境相关的因素,通过数学模型计算等方法,预测项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程度和范围,同时针对项目在环境保护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在此基础上编制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便为项目决策和环境管理提供科学的决策依据。
强化科技支撑
应将科技创新作为防治细颗粒物污染的重要手段。依据我国细颗粒物来历杂乱的特色,深入展开大气颗粒物来历解析研讨,摸清我国不同区域细颗粒物污染的时空散布特征、构成与区域传输机理,展开细颗粒物总量操控技能与计划的研讨。鼓舞展开细颗粒物污染相关的健康与生态效应研讨。鼓舞展开支撑细颗粒物污染防治的经济方针、环保规范等方面的研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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