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废自主验收后,资料交给环保局之后只存档就行了吗,之后的流程怎样走?
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第十一条和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在验收报告编制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公开验收报告,公示的期限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建设单位公开上述信息的同时,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送相关信息,并接受监督检查。验收报告公示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应当登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平台,填报建设项目基本信息、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情况等相关信息,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上述信息予以公开。向当地***报送信息后,当地***会出具收到资料回执。但备案程序在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平台完成备案时才算完成。
验收不合格情形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不得提出验收合格的意见:
(一)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建成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不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或者使用的;
(二)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或者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要求的;
(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的;
监测周期和监测频次
是危险废物中危害物质,对环境造成的污染非常严重。因此,对其监测标准的界定都比较高,一般都执行欧盟的标准。对其监测周期和监测频次的确定一般遵循以下原则。(1)如果建设项目有明显的生产周期且污染物排放稳定,则采样频次和测试频次一般为2到3个周期,每个周期为3到5次。(2)如果建设项目无明显的生产周期且生产连续稳定,则采样频次和测试频次一般不小于2d,每天采用不少于3个。(3)如果建设项目会产生大量的污染物,则应增加监测的频次,且所取平行样本的数量应大于三类。(4)如果建设项目污染物的排放不稳定,必须增加采样频次以使监测结果能够反映污染物排放的实际情况。
监测期间监督记录好焚烧炉运行工况和焚烧物配伍信息是保证废气有组织排放监测数据的有效性和代表性的前提,焚毁去除率的测定可以采用更加便捷且能减少二次污染的方法,对入填埋场废物和填埋场膜下水及地下水的监测是多角度考核填埋场建设和运行情况的手段,排放的监督及环境中的跟踪监测是应对此类项目长期运行潜在风险的有效手段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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