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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企业排污许可证-收费明确【智源环保】
来源:2592作者:2021/1/18 7:04:00

现场检查查什么

依据排污单位的申请材料和承诺,对照排污许可证副本内容,开展现场检查。是否悬挂排污许可证正本;许可证副本内容是否与现场情况一致;是否安装或使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监测设备,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管理台账的记录内容是否符合技术规范要求;是否已按规定提交执行报告,执行报告的内容及提交频次是否符合技术规范要求。是否通过未经许可的排放口排放污染物;排放口设置是否规范;污染防治设施是否正常运行;环保设施运行台账是否齐全。







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中关于台账记录的要求,根据生产特点和污染物排放特点,按照排污口或者无组织排放源进行记录。

记录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与污染物排放相关的主要生产设施运行情况;发生异常情况的,应当记录原因和采取的措施;

(二)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及管理信息;发生异常情况的,应当记录原因和采取的措施;

(三)污染物实际排放浓度和排放量;发生超标排放情况的,应当记录超标原因和采取的措施;

(四)其他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应当记录的信息;

(五)台账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三年。






年度执行报告可以替代当季度执行报告,并增加以下内容:

(一)排污单位基本生产信息;(二)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三)自行监测执行情况;(四)环境管理台账记录执行情况;(五)信息公开情况;(六)排污单位内部环境管理体系建设与运行情况;(七)其他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内容执行情况等。另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中与污染物排放相关的主要内容,应当由排污单位记载在该项目验收完成当年排污许可证年度执行报告中。






自行监测政策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其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部令第48号)第三十四条规定,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安装或者使用符合国家有关环境监测、计量认证规定的监测设备,按照规定维护监测设施,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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