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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环保验收-价格透明合理「智源环保」
来源:2592作者:2021/11/16 0:17:00






建设项目在正式投入生产或使用之前,建设单位必须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申请验收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自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已具备第九条规定的条件;

  (二)按试车的有关规定组织环境保护设施联动试车,有试运转记录;

  (三)按本规定附件格式完成《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以下简称《验收申请报告》)的编写,并提交第五条规定的《监测报告》。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建设项目建设前期环境保护审查、审批手续完备,技术资料齐全,环境保护设施按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和设计要求建成;

  (二)环境保护设施安装质量符合国家和有关部门颁发的***工程验收规范、规程和检验评定标准;

  (三)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建成后经负荷试车合格,其防治污染能力适应主体工程的需要;

  (四)外排污染物符合经批准的设计文件和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中提出的要求;

  (五)建设过程中受到破坏并且可恢复的环境已经得到修整;

  (六)环境保护设施能正常运转,符合交付使用的要求,并具备正常运行的条件,包括经培训的环境保护设施岗位操作人员的到位、管理制度的建立、原材料、动力的落实等;

  (七)环境保护管理和监测机构,包括人员、监测仪器、设备、监测制度、管理制度等符合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和有关规定的要求。






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应当与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同时进行。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之日起3个月内,对国家和地方标准以及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决定中尚无规定的特征污染因子,可按照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和工程《初步设计》。验收监测执行标准:列出应执行的国家或地方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名称、标准编号、标准等级和限值,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批复中的特殊限值要求,《初步设计》(环保篇)中的环保设施设计指标或要求等;


建设单位与受委托的技术机构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及受委托的技术机构应当承担的责任,可以通过合同形式约定。”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验收该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初步设计(环保篇)等文件,国家与地方生态环境部门对项目的督查、整改要求的落实情况,?


夏经理 (业务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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