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行政管部门组织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可单独进行,也可视具体情况与整体工程验收一并进行。
单独进行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时,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地方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行业或企业主管部门等成立验收或验收小组提出验收意见,作为批准《验收申请报告》的依据。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应参加验收。
对策分析
首先是焚烧物的配合比问题。焚烧物的配合比要满足三个条件:(1)保证焚烧炉中热值的稳定性;(2)控制焚烧物中重金属和酸性污染物的含量,以免焚烧炉受到腐蚀性破坏;(3)混合后的焚烧物在燃烧时要保正持续性和稳定性。如果入炉的焚烧物能够满足以上三个条件,不仅可以保证燃烧稳定性和***性,而且还可以节约燃料,延长焚烧炉的使用寿命;其次是测算焚烧时的各项性能指标,包括焚烧炉内的温度、烟气的停留时间以及燃烧效率等;第三是要严格计算废气中的重金属含量。焚烧炉项目环保竣工验收废气监测项目的设置必须符合《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1)的要求。
如废水处理设施类别、规模、工艺及主要技术参数,排放口数量及位置;废气处理设施类别、处理能力、工艺及主要技术参数,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验收该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对国家和地方标准以及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决定中尚无规定的特征污染因子,可按照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和工程《初步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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