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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工程环保验收-服务至上「智源环保」
来源:2592作者:2021/11/22 10:27:00






注意事项

建设单位不具备编制验收监测(调查)报告能力的,可以委托有能力的技术机构编制。在提出验收意见的过程中,建设单位可以组织成立验收工作组,采场检查、资料查阅、召开验收会议等方式,协助开展验收工作。验收工作组可以由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机构、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机构等单位代表以及***技术等组成,代表范围和人数自定。建设单位与受委托的技术机构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及受委托的技术机构应当承担的责任,建议通过合同形式约定。






验收不合格情形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不得提出验收合格的意见:

(一)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建成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不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或者使用的;

(二)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或者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要求的;

(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的;






监测周期和监测频次

是危险废物中危害物质,对环境造成的污染非常严重。因此,对其监测标准的界定都比较高,一般都执行欧盟的标准。对其监测周期和监测频次的确定一般遵循以下原则。(1)如果建设项目有明显的生产周期且污染物排放稳定,则采样频次和测试频次一般为2到3个周期,每个周期为3到5次。(2)如果建设项目无明显的生产周期且生产连续稳定,则采样频次和测试频次一般不小于2d,每天采用不少于3个。(3)如果建设项目会产生大量的污染物,则应增加监测的频次,且所取平行样本的数量应大于三类。(4)如果建设项目污染物的排放不稳定,必须增加采样频次以使监测结果能够反映污染物排放的实际情况。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是指建设项目竣工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规定,依据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或调查结果,并通过现场检查等手段,考核该建设项目是否达到环境保护要求的活动简述内容:任务由来、依据,尤其要阐明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结论意见、环保对策、措施及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文件的要求建设项目排放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未包括的污染物,执行相应的现行标准。


夏经理 (业务联系人)

15056027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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