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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质押机构信赖推荐
来源:2592作者:2020/6/20 20:11:00

专利权质押1融资的形式:
1.银行+专利权担承

这套模式是***部门倡导和推行的一种标准模式,尤其在物权法出台后,应当首推这个模式,它是真正意义上的专利权质押贷1款模式。但是,由于商业银行的风险意识,这一模式的推行还要作进一步努力。

2投资公司+专利权担承

这种模式是由投资人与专利权人达成合作的一种促进专利技术实施的模式。一方出资,一方出专利权,达成合作协议,协议规定用专利权作为合作的担承条件,一旦投资未能达到预期效果,按照协议约定处置专利权,或者专利权归投资人所有,或者出让或拍卖专利权,所得按双方约定分成。这种模式是外国投资公司比较青睐的一种模式,其优点是降低了投资风险,提高了投资收益。2005年发布的《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早已明确提出,要“实施促进创新创业的金融政策,建立健全鼓励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知识产权信用担承制度”。其缺点是双方的诚信度很难保证,容易产生纠纷。




专利权质押合同注销登记

1.专利权因被宣告无效、撤销或者其他原因丧失的,当事人约定在收到通知之日起7日内持专利权丧失凭证和原《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通知书》,向中国专利局办理质押合同登记注销手续。

2.因主合同无效致使质押合同无效的,当事人应当向中国专利局办理质押合同登记注销手续。
对于一切形式的注销登记申请,经专利局审核后,向当事人发出《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注销通知书》。专利权质押合同自登记注销之日起失效。




专利权质押合同的要求

①专利权质押合同为要式合同,以管理部门准予登记为生效条件,而不是象动产质押以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为条件,也不同于其他条款的权利质押的生效条件。

②所谓管理部门是指中国专利局,具体受理、审核、登记、收费等工作由中国专利局专利工作管理部专利市场处负责。

④质押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合同中的担承条款。

⑤质押合同应当包括的具体内容,可参考《办法》第七条的规定。





专利权质押贷1款产生原因:

1.专利权人的信用意识偏低

由于专利权质权的设立不需要转移占有,专利权还是由专利权人占有和使用,这就更要求专利权人具有较高的诚信意识,积极地维护专利权质权人的利益,对专利权进行有效的管理和使用,以保障专利权质权人的权利能得以实现。但是目前,我国整体上信用意识偏低,企业之间专利权侵权的情形时有发生,加上专利权人的权利意识不强,在这种情况下专利权人信用意识的缺乏会使专利权质押权人要承担更大的风险。我国《专利法》规定了三种不同的专利,其中外观设计与实用新型专利未经过实质审查,其效力一般不如经过实质审查的发明专利,因此在对前述两种专利进行价值评估时不能与发明专利同等对待。这在一定程度上也消减了金融机构开展专利权质押贷1款业务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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