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专利权质押合同的担承作用终止;
2.如果专利权继续有效,那么,原出质人可以就此专利权重新设定质押;
3.如果质押合同是因专利权被宣告无效、撤销或者其他原因失效而被注销登记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重新提供担承;
4.如果因质押期限届满而导致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注销的,专利权仍回归出质人,出质人对其专利权的权利就成为完整的权利了,不再受质权的限制。
(一)专利权自身的特性增加了专利权质押贷1款的风险
[1] 专利权所固有的无形性、时间性、地域性及法定授权性等特点,增加了影响专利权质押贷1款的不稳定的因素,使得专利权作为质押标的具有某些“先天不足”。专利权作为知识产权中价值很不稳定的标的,法律上对专利权有很多规定,比如撤销程序、无效程序、异议程序;专利权人如未按时交纳专利权年费,也存在被撤销的风险;专利权质押合同的要求1,质押合同与一般的专利权转让合同、许可合同有很大的区别。
1,需要考察作为专利权质押标的的专利的实施状态。专利实施可以分为,专利权人自己实施及许可第三人实施两种。许可第三人实施又可以分为独占许可、排他许可及普通许可等。许可类型的不同也会影响专利价值评估,如对于独占许可及排他许可的专利,在进行专利价值评估时,其价值就要比普通许可的专利评估价值要大些。因为被许可方只会对可靠性高、市场前景好的专利花更多的许可费用以获得独占许可或排他许可。作为质物的是专利权中可转让的财产权,即因取得专利权而产生的具有经济内容的权利,系指独占权和由此派生的许可权、转让权、标记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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