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商标使用权“转让”在法律界定上存在问题
按照我国《公司1法》等民商法的法学理论,财产权的转让不仅可以指所有权的转让,还包括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等各项权能的单独转让。
但是在《商标法》等知识产权法中,权利“转让”特指所有权转让。也就是说从知识产权法的立法表述看,《公司1法》规定的知识产权出资只能是知识产权所有权,不能以使用权出资,因为只有所有权才谈得上“转让”,使用权只能说是“使用许可”。
商标评估的介绍
商标评估需要客户提供的资料清单。1.企业概况:企业发展历史沿革、经营现状及预期状况。经营业绩(特别是近五年),度与美誉度; 2.企业生产经营概况:包括企业主要产品质量、产量、工艺流程、产品和企业所获荣誉、经济效益;也就是说从知识产权法的立法表述看,《公司1法》规定的知识产权出资只能是知识产权所有权,不能以使用权出资,因为只有所有权才谈得上“转让”,使用权只能说是“使用许可”。3.企业体制、构成、管理水平、文化素质;4.商标概况:商标注册的时间,商标的注册地点、注册号、保护内容、使用范围及商标的种类。
商标入股有两种:一是商标所有权入股;二是商标使用权入股。若以商标所有权入股的,作价入股后办理商标转让手续,将您个人拥有的上述商标转让给你们新开的公司。若以商标使用权入股的,不办理商标转让,而办理商标许可使用合同,由你同意将上述商标在一定期限内许可给新开的公司使用,将本应收取的商标许可使用费作价入股。商标所有权入股和商标使用权入股两种出资方式均需要商标注册人与被投资企业达成一致意向后展开,需将商标注册人的商标权或独占使用许可验资计入注册资本中。对于出资方来讲,用商标权投资可以减少现金支出,以较少的现金投入获得较大的投资收益:可以扩大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或服务项目的生产经营规模,进一步提高商标信誉。
将商标权的使用权投资入股的,这种投资实际是以商标使用费形式参与入股企业经营活动的,在这种情况下商标注册人应当与被投资企业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商标使用权入股合作协议:商标就是公司或企业的重要财产,是区别与其他商品的重要标志,也是用户辨认的很重要方式之一,但是商标的取得必须经过规定程序才能取得,这样其他公司不能侵害该公司已登记的商标。这时,被投资企业应当与商标注册人签订长期的、独占或排他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以切实维护被投资企业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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