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商标使用权“转让”在法律界定上存在问题
按照我国《公司1法》等民商法的法学理论,财产权的转让不仅可以指所有权的转让,还包括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等各项权能的单独转让。
但是在《商标法》等知识产权法中,权利“转让”特指所有权转让。也就是说从知识产权法的立法表述看,《公司1法》规定的知识产权出资只能是知识产权所有权,不能以使用权出资,因为只有所有权才谈得上“转让”,使用权只能说是“使用许可”。
1,以商标独占使用许可出资不利于商标的发展和保护
合作成立的新公司由于没有商标所有权,只会考虑短期收益,不会考虑长远收益,不会投入太多财力去进行商标宣传和保护,而由于独占使用许可协议达成之后,商标注册人往往因为在一定期限内无法使用商标,所以也不会非常积极地宣传和保护商标,显然这对商标本身的成长非常不利。如果是入股,注明占公司股份的多少,注明相关的权利和义务 (2)清楚公司破产时偿债的优先次序。
商标入股需要关注哪方面:(1)应明确技术出资的标的。技术方可以用权、商标权、非技术以及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作为出资标的。(2)约定技术价值变动后的利益调整。商标权评估有利于企业维护其合法权益。商标的价值与品牌的认知度、影响力、知晓度等息息相关,通过商标***权质押贷1款,便可瞬间使你的商标变成一种有形资本。商标权评估后,在商标的侵权诉告和商标的行政保护中,有利于对假的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失进行量化、认定赔偿额,不仅为商标权人维权提供索赔依据,还维护了企业的合法权益。如转让商标、许可他人使用商标等等。这时,被投资企业应当与商标注册人签订长期的、独占或排他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以切实维护被投资企业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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