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交换的非常普遍的方式就是买卖了,买卖合同就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下面我们来了解一下买受人没有收到货物却需承担风险的情况有哪些:
(1)《合同法》43条规定,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2)《合同法》44条规定,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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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的发展离不开买与卖的行为,而由于各人的思维不同,在买卖过程中,会很容易出现合同纠纷。解决合同纠纷是需要明确管辖地的,那么买卖合同纠纷管辖地的准确定位是怎样的呢?我们来看一下吧。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称意见)(1992年7月14日)第十九条:'购销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有约定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的,依交货方式确定合同履行地;采用送货方式的,以货物送达地为合同履行地;采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货地为合同履行地;代办托运或按木材、煤炭送货办法送货的,以货物发运地为合同履行地。购销合同的实际履行地点与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点不一致的,以实际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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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今这个特殊时期,很多企业都会遇到员工对自己的工作消极怠慢的情况,对公司的日常运作影响,那么如何才能解决这个问题呢。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立即解除本劳动合同,并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1.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岗位要求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和双方有关约定的,包括但不限于:在合同期限内,被发现使用假的学历的证明、身份证明、其他证明材料,或存在员工入职登记表与其他事实不符的情况的;泄露用人单位商业机密的;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公司财务的;未按照用人单位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及时办理工作交接和离职手续的;连续旷工三天以上的;虚构医疗机构病历或者使用其他手段欺骗用人单位逃避上班正常获取工资的等。
3.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本合同或者变更合同无效的。
4.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5000元以上损失的。
5.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6.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的,或经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有前述情形之一,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有权要求该员工赔偿全部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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