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殖场用地律师养殖场用地律师
相信在农村朋友比较关心的几个问题中,其中有一个肯定和“拆迁”有关,而今天我们要来讲讲养殖户所关心的拆迁问题,那就是养殖场拆迁的补偿问题。有不少养殖户朋友都成咨询过国家征用养殖场有补偿吗?怎么补?补多少?一般来说,养殖场拆迁有两个主要原因,一是因为大型工程项目的建设需要,二则是因为环境整治需要将养殖场关停或者搬迁。但不管怎么说,养殖场拆迁和普通的房屋拆迁标准是不一样的,因为养殖场拆迁会涉及到很多附属财产设施,而不同地区不同规模的养殖场补偿标准又不一样。下面咱们就2019养殖场征用补偿新标准一起聊聊。
国家征用养殖场有补偿吗?
首先,***肯定是有的。种因为国家或者地方建设需要搞旅游开发、大型工程项目建设等需要拆迁的,国家***会根据实际用地面积进行一定的补偿以及重新安排规划用地等。另外一种就是禁养区的拆迁,很多人都以为被没有,其实是有的。因为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五条的相关规定可知,由于城乡规划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畜牧业发展规划、划定禁止养殖区或污染严重对畜禽养殖密集区域环境进行整治等因素,需要畜禽养殖场所关闭或搬迁,导致养殖场经营者遭受经济损失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依法对经营者予以补偿。
禁养区:畜禽养殖禁养区是指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规定,在范围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养殖畜禽;禁养区范围内的已建成的畜禽养殖,由县依法责令限期搬迁或关闭。
我国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
禁养区包括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法律规定的其他应该划定的区域。这些禁养区在划定后5年内不作调整,需调整的应根据指南展开工作。禁养区指县级以上地方依法划定的禁止建设养殖场、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的区域。畜禽养殖关系到城镇化发展和社会民生,但选址不当将会造成一定程度的水、空气的污染。地方畜牧业发展应结合当地经济发展现状和规划,在保护生态环境、符合卫生防疫条件的前提下进行,不能影响到水资源、环境卫生、文化生活等。地方农牧部门和***应根据相关规定进行规划、畜牧企业应主动配合相关部门的安排工作。这对整体经济的发展和环境卫生的保护是有保护意义的。
禁养区养殖场拆除到底有没有补偿?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征求意见稿)》共六章三十六条,分别从立法目的、***职责、监管体制、禁养区、限养区、养猪场建设要求、配套环保设施、排污要求以及拆迁补偿等各个方面做了详细规定。
近来,不少被拆迁人咨询养殖场拆迁补偿标准,以及养殖场在禁养区还有没有拆迁补偿等问题。
对于广大养殖户而言,今年确实是艰难的一年,各地逐步掀起了“禁养”的大规模行动。再加上因养殖场占地面积较大,如果拆迁方按照法律规定的补偿标准对养殖场进行补偿,那将是很大一笔支出,所以拆迁方会以“拆违”或者环保关停、划定禁养区等手段,给予养殖户很少补偿或者零补偿。
那么,如果养殖场被划入禁养区是否就只能无偿拆除?
什么是“禁养区”禁养区指县级以上地方依法划定的禁止建设养殖场、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的区域。禁养区包括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法律规定的其他应该划定的区域。这些禁养区在划定后5年内不作调整,需调整的应根据指南展开工作。
因此,并不是所有养殖场都一刀切的划入禁养区。划入禁养区的养殖场就没有拆迁补偿吗?当然不是!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五条:“因畜牧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调整以及划定禁止养殖区域,或者因对污染严重的畜禽养殖密集区域进行综合整治,确需关闭或者搬迁现有畜禽养殖场所,致使畜禽养殖者遭受经济损失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依法予以补偿。”
因公共利益的需要,相关政策进行调整,导致养殖场停养、搬迁、拆除等都有依法获得补偿的权利。
养殖户不要以为“禁养”就没有拆迁补偿,更不要轻信拆迁方可以随意压低补偿金额的说辞。
非禁养区范围内规模化畜禽养殖场距离住户较近(50-100米),养殖臭味较大对周围住户造成影响,时常被投诉。但地方划定的畜禽养殖禁养区中,没有明确规定此类区域规模化畜禽养殖场选址应距住户多远。《村镇规划卫生标准》(GB18055-2000)表1中规定养猪500-10000头时,卫生防护距离为200-800米,但规模未写明出栏量还是存栏量。为做好事前监管和指导养殖户科学选址,非禁养区内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应距离近住户多远?
回复:您关于非禁养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需距住户多远的来信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环境保护行业标准《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81-2001)中关于畜禽养殖场选址要求规定:禁止在城市和城镇居民区,包括文教科研区、区、商业区、工业区、游览区等人口集中地区建设畜禽养殖场;新建、改建、扩建的畜禽养殖场选址应避开前述禁建区域,在禁建区域附近建设的,应设在前述禁建区域常年主导风向的下风向或侧风向处,场界与禁建区域边界的距离不得小于500m。 二、《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令2010年第7号)第五条第(三)项规定: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选址应当距离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及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500米以上。 三、《村镇规划卫生标准》(GB18055-2000)已由《村镇规划卫生规范》(GB18055-2012)代替
版权所有©2024 天助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