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殖场拆迁纠纷养殖场拆迁纠纷
2018年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是什么?相比较2017年的拆迁补偿标准有什么变化?这是很多被征收人非常关心的重要问题。
2018年拆迁,却拿2017年的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给我们,这合理吗?
实际上,每年的年前、年后,拆迁律师团接到的咨询主要有两种咨询。一是:“律师,我们这里拆迁,听说明年有新的政策,我们到了明年是不是就有新政策了?”二是:“律师我们这里现在正在拆迁,但是现在已经是2018年了,拆迁办拿2017年的文件给我们看,是不是的?”
相信很多被征收人都会有这样的疑问,拆迁标准难道不是一年一个吗?为什么他们还拿着好几年前的文件要求我们签字。这样是合理的吗?
补偿标准的核算年限很重要,但更重要的是补偿标准合不合理,能不能保证大家的生活水平不降低。
禁养区:畜禽养殖禁养区是指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规定,在范围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养殖畜禽;禁养区范围内的已建成的畜禽养殖,由县依法责令限期搬迁或关闭。
我国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
禁养区包括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法律规定的其他应该划定的区域。这些禁养区在划定后5年内不作调整,需调整的应根据指南展开工作。禁养区指县级以上地方依法划定的禁止建设养殖场、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的区域。畜禽养殖关系到城镇化发展和社会民生,但选址不当将会造成一定程度的水、空气的污染。地方畜牧业发展应结合当地经济发展现状和规划,在保护生态环境、符合卫生防疫条件的前提下进行,不能影响到水资源、环境卫生、文化生活等。地方农牧部门和***应根据相关规定进行规划、畜牧企业应主动配合相关部门的安排工作。这对整体经济的发展和环境卫生的保护是有保护意义的。
禁养区养殖场拆除到底有没有补偿?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征求意见稿)》共六章三十六条,分别从立法目的、***职责、监管体制、禁养区、限养区、养猪场建设要求、配套环保设施、排污要求以及拆迁补偿等各个方面做了详细规定。
在我国农村及城郊养殖普遍存在,大小规模的传统养殖场占比很高,现代化规模化养殖场因具有技术上的优势且更符合现有法律规定,也呈增长趋势。印发的《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明确要求科学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2017年底前,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户,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提前一年完成。此后,***刮起持续的关停风暴。2016年1月,被称为“环保钦差”的中央环保督查组正式亮相,在其收转案件并督办的高压之下,近两三年里养殖场禁养关停愈演愈烈,广大养殖业主苦不堪言,但禁养关停养殖场不是***想关就能关的。
禁养区划定不合法的,不必关停
《畜牧法》早在2006年就对养殖场和养殖小区的建设范围作出规定,生活饮用水的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区和缓冲区、人口集中区域为明确的禁养区,同时保留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养区,2014年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沿用此规定。现有法律未对禁养区作出其他规定,也就是说,除了前面明确规定的四种情形外,其他禁养区必须由法规规定。
法规分为行规和地方性法规。行规是依法制定的修改的规范性文件,并未对禁养区作出规定,结合《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家把其他禁养区的划定工作下放到地方,要求科学、依法划定禁养区。地方性法规是省级及设区的市级人民及其会制定并修改的规范性文件,其中市级法规还须报省级人民及会批准。
因此,禁养区的划定主体是省、市级人民,各级***只能在此基础上作出细化规定。结合我们的办案经验,很多省、市人大及会是还没有出台相应禁养区划定文件的,在这种情况下,***仅依据***的禁养区划定文件要求关停,禁养区的划定本身不合法,不必关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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