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殖场拆迁赔偿方案养殖场拆迁赔偿方案
③号“坑”:根据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要求进行环境整治,被拆迁养殖场不符合环评要求,无补偿或补偿很少。 《关于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有关用地政策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220号)中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因为环境整治,经济开发等理由限制或禁止畜禽养殖业的发展”。
因此,以环境整治或环保的名义要求养殖场无条件接受关停、拆除的要求,本身就是拆迁方逃避合理合法补偿的手段,并没有法律依据。
以环保、违建或政策要求为由压低或逃避对养殖场的拆迁补偿本身就是既不合理也不合法的行为,如果有养殖场主遇到这几类情况的,千万不要出于对对方气势的畏惧中了拆迁方的圈套。
养殖户要注意查看并记录拆迁人员的件信息,积极录像取证,并时间向***拆迁律师咨询求助,律师会用自己丰富的办案经验和扎实的***基础帮助当事人妥善应对,有效解决问题。确因被划入禁养区应当进行搬迁的,也要为自己争取到合理的补偿和安置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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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小编需要着重提醒一下,养殖户要认真领会《办关于加快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意见》的精神,该《意见》传达了如下精神:对于畜禽养殖场的环保问题,要以支持和鼓励养殖场转型升级、可持续发展为主,拆迁不是主要的办法,更不是的办法。要给予一定的过渡期,不能简单地今天提出要求,明天就要达到,这显然不客观,也不现实。要通过政策和资金的支持,引导养殖场户发展种养循环、提升粪污资源化利用的能力,以实现生产和环境的协调发展。
实践中有些地方就是简单粗暴的实施拆迁,对于禁养区的养殖场不分情况,不因地制宜的采取措施,而是一昧追求快,这是不符合国家政策所提倡的精神的。因此,被划入禁养区的养殖户们在遇到环境整治时要积极调查相关情况,尽可能争取利益保障!
被告提供了以下证据:证据1、2018年7月21日对原告现场检查(勘查)笔录证明2018年7月份禁养公告下达后原告仍在进行养殖;证据2、2018年7月21日宋磊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宋磊已收到德惠市关于畜禽养殖禁养区内规模化畜禽养殖(小区)禁养公告,德惠市关于畜禽养殖禁养区内养殖户关闭或搬迁的通告;证据3、⑴德惠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德环罚告字【2018】0057号及送达回证,⑵德惠市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行为决定书德环责改字【2018】0057号及送达回证,证明在发现原告仍然在禁养区养殖后告知其进行关闭或搬迁,并处罚款五万元,并通知原告有听证的权利,送达时有照片2张为证;证据4、2018年7月23日原告的听证申请书及2018年7月26日行政处罚听证会笔录,证明原告申请了听证,被告也组织了听证,但原告的请求没有任何事实及法律依据。证据5、⑴2017年2月23日长春市环境保护局长春市畜牧业管理局文件,长环联(2017)2号长春市环境保护局、长春市畜牧业管理局关于开展拟划定“禁养区”区域内规模化养殖场(小区)养殖***户基本情况调查工作的通知,⑵2017年7月20日德惠市关于同意实施德惠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报告的批复,德府发(2017)31号,证明原告属于规模化养殖并位于划定的禁养区范围内。证据6、⑴2017年8月9日德惠市关于畜禽养殖禁养区内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禁养公告;⑵2018年6月8日畜禽养殖禁养区内养殖业户关闭或搬迁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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