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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2592作者:2020/9/9 16: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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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房屋拆迁有哪些安置方式?

在遇到拆迁的时候,时间反应的是应该拿多少钱或者拿多大面积的安置房?根据拆迁条例的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征收方应该在对城市房屋征收的时候提供两种安置方式,一种是货币补偿,还有一种是产权置换也就是大家常说的安置房。被征收人在选择安置房的时候,也要注意该房屋交付的时间、地理位置、周边配套设施等情况,选择货币补偿的也应该了解补偿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个别地方征收方只给出一种安置方式,这属于征收。被征收人可以自由选择货币还是产权置换,强制安置是的,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行政维权。

对拆迁补偿标准不满意,该怎么办?

根据的办案经验来看,多数地方的补偿标准是低于市场价格的。那在遇到征收方给出的安置方式或者补偿标准不满意的时候,应该怎么办?

拆迁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

您在征收决定发布之后,没有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的。区县市会给您下达一份征收补偿决定书,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

也就是说您有两次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的机会,在这个时候如果遇到不明白或者不懂的地方,一定要及时咨询拆迁律师团的律师,依法与征收方进行协调,争取合理公平补偿。

好了,今天给大家讲解的2018年城市房屋拆迁标准其实没有具体的细化标准,而是需要***的评估公司对大家的房屋进行市场价值评估。不要新政策,新政策不一定有新标准,也不一定是真的。如果您遇到拆迁中的问题,咨询律师,保护您的合法权益。
















国家出台的相关禁养政策明确规定了5大禁养区域:居民饮水水源保护区;风景旅游区和自然保护区;国家重点保护的文化区;居民聚集地或者教研人口集中区;***规定的其他禁养区域。同时,《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明确指出,畜牧业发展规划,当地土地规划,治理环保问题等需要整改或者划定禁养区域的,导致养殖户需要关闭或者搬迁养殖场,给养殖户造成一定的损失的,由县级以上依法给予补偿,具体的补偿标准以当地公布为准。

案情介绍

2017年,淄博市出台《淄博市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户关闭搬迁工作方案》,提出要在年底前依法全部关闭搬迁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户。本案当事人郑先生在淄博市郊区某镇承包12亩农用地用于建设养殖场。2017年10月,当地镇***向郑先生送达责令限期关停拆除通知书,以养殖场在禁养区内,禁止养殖为由,要求郑先生在15日内自行拆除养殖场并搬离,否则***将依法强制拆除。当郑先生向镇***询问补偿事宜时,镇***又以养殖场缺少建设类许可证件,属于乱搭乱建的建筑,拒绝给予补偿。

维权方式

首先,通过信息公开调查的方式,获取山东省三部门联合作出的《关于稳妥推进畜禽养殖场户关闭搬迁的通知》。按照该《通知》要求,各地要按有无手续、有无配建治污设施、是否污染环境等情形和搬迁进度,依法分类制定出台适合本地实际的关闭搬迁补偿标准和补偿政策,对禁养区内关闭搬迁的养殖场户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也就是说,此次禁养关闭搬迁工作,对于养殖户来说是有











之前小编给大家介绍过禁养区划定的相关规定,在环境整治以及大规模进行旧城区、棚户区改造的背景下,养殖场遇上拆迁是常有的事。关于开办养殖场的条件以及程序小编之前也做过简单的介绍,今天小编带大家来探讨一下在禁养区养殖遇上拆迁怎么办?

所谓禁养区养殖就是指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和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的***区和缓冲区内、和省级风景名胜区的***景区内、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边界范围内建设养殖场。或者是在二级水源保护区内或者风景名胜区除***景区以外的区域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

禁养区拆迁就是指上述区域范围内发生了征收行为,禁养区的征收会根据其所处土地的性质分别适用《土地管理法》或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进行征收。

相信搞养殖的朋友关心的问题是在禁养区内养殖遇上拆迁是否有补偿?小编认为是否有补偿要根据具体情况分析。

假设养殖场是在禁养区划定之后建设的,那么这种情况下申请时时就不会通过,在没有获得许可的情况下建设的养殖场属于违建,违建会被拆除没有补偿。

假设养殖场是在禁养区划定之前建设的,而且获得了相关许可,经营合法,那么就可以获得补偿。根据《关于加快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意见》的精神,被划定为禁养区的养殖场,实行能搬迁则搬迁,不能搬迁才拆迁。对于可能被拆迁的养殖场要给予合理补偿。











怎样划分禁养区

首先是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包括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的陆域范围。已经完成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的,按照现有陆域边界范围执行;未完成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的,参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中各类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法确定。其中,饮水水源保护一级保护区内禁止建设养殖场。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注:畜禽粪便、养殖废水、沼渣、沼液等经过无害化处理用作肥料还田,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以及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不造成环境污染的,不属于排放污染物)。

其次是自然保护区,包括和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的***区和缓冲区,按照各级公布的自然保护区范围执行。自然保护区***区和缓冲区范围内,禁止建设养殖场。

第三是风景名胜区,包括和省级风景名胜区,以及省级批准公布的名单为准,范围按照其规划确定的范围执行。其中,景名胜区的***景区禁止建设养殖场;其他区域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

第四是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根据城镇现行总体规划,动物防疫条件、卫生防护和环境保护要求等,因地制宜,兼顾城镇发展,科学设置边界范围。边界范围内,禁止建设养殖场。

第五是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划定的区域,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建设养殖场的区域。

在实践中,对于养殖场的拆迁应当严格按照上述流程来进行处理,特别是在划分禁养区时,应当结合当地城市建设规划的总体意图来进行,并需要做到向当地的居民进行公示,在规定的期限内接受居民的监督,避免发生法律适用错误或者矛盾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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