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殖场维权养殖场维权
地上附着物的补偿
拆迁方常以养殖场未办有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为由,送达《限期拆除通知书》,责令其自行拆除,逾期将强制拆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及其《、关于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有关用地政策的通知》规定:“畜禽养殖用地,实行分类管理,畜禽舍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按照农用地管理,无需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企鹅律帮提示大家,保持定力和警惕,违建只是拆迁方打压养殖场进行拆迁博弈战的一个手段。地上附着物补偿包括相关厂房、养殖设施、养殖工具、相关的附属设施、包括用电用水和环评的处理设施,都属于补偿范围,而且是不可移动的补偿范围,应当努力争取。
停产停业损失
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是指从拆迁开始到养殖人搬到另外一个地方再恢复生产时间,因拆迁造成养殖场无法持续经营而带来的营业损失补偿。
一般按月支付,总计六个月,这部分补偿一般会要求养殖人提供营业流水、资产负债表等,具体金额依据所提供的材料评估确定。
强拆需要合法程序
养殖场拆迁过程中涉及的补偿一般由养殖人与拆迁方协商为主,协商不成可以委托第三方进行评估。
提示大家,如果拆迁方不同意评估结果,不认同补偿数额,那么未经合法程序,拆迁方是不能径直进行强拆的。代理的一起浙江省养殖场强拆案例中,就以“合法强拆程序”为切入点进行维权。当地国土局因无法证明其已将行政处罚告知书有效的送达给当事人,故其强拆当事人的养殖场的行政行为,为后续谈判维权打下来良好的基础。
凡事要据实断之,进行有效维权!如果养殖户可以证明其养殖场已经通过环评,往往可以继续经营。即使遇到因工程项目问题关停禁养,如果可以证明养殖场环评、规划等手续过关,也会获得较其他养殖场更高的补偿。
关于拆迁补贴,《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25条明确规定:因被划定禁止养殖区域或因对污染严重的畜禽养殖密集区进行综合整治,确需关闭或搬迁现有养殖场所,使养殖户遭受经济损失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依法予以补偿。
副部长于康震指出,要充分照顾养殖场的合法利益,给予合理的补偿。涉及搬迁的养殖户,地方***要积极协助落实养殖用地,指导养殖场户按环保的要求来发展生产。
因此,只要是你的养殖场被拆除,你就有权利要求补偿。
禁养区划定原则
关于“禁养区”的划定,《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里规定了四个地方被划为禁养区,各地还要根据实际划定“适养区”、“可畜禽区”等。但是在实际实施过程中,往往这三者会被混淆。
根据《水污染防治法》,饮水水源保护区是被划进禁养区的,但是这里有两种情况:
一是一级水源保护区,所有养殖场都要拆除;
二是在二级水源保护区,已建成的并且排放污染物的养殖场也要拆除的,但是反过来说,如果养殖场排污达标,即使你的养殖场位于二级水源保护区内也不必拆除。
***对养猪业的态度
因为受到环保的压力,现在很多人担心***对于养殖业的态度。《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中,有多条针对畜禽污染防治给予的补贴。
比如建设改造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措施的,可申请贴息补助,还能获得相关资金支持;猪场污染防治设施在运行过程中,实行农业用电***惠;利用畜禽废弃物进行有机肥生产,可以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对病死畜禽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可按有关规定对猪场给予适当补助,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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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在“禁养区”范围内的养殖场清理,主要有两种方式,这两种情况下,补偿方式也会有一定的差别一种是异地搬迁,即将养殖场搬迁出“禁养区”范围之外,到国家划定的养殖区域。在补偿方面则会予以养殖场建筑物补偿、附属设施补偿、养殖场停产停业损失、存栏禽畜的出清的补偿以及养殖场搬迁补偿等;第二种则是直接拆除,即将养殖场直接拆除,并不会为养殖户重新划定养殖区域。在补偿方面则只会予以存栏禽畜的出清的补偿、建筑物补偿、附属设施补偿等。
禁养区养殖场的法定拆迁流程
1、办理用地申请
用地单位需要征用土地进行项目建设的,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区县国土房管局提交相关文件、资料,提出用地申请。
2、拟定方案
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用地单位提出的用地申请后,应自申请之日起30日内拟定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工地方案。
3、审查
国土房管局根据各项相关方案编制建设项目呈报说明书,并报送同级审核。
4、审核与批复
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建设项目呈报说明书和有关方案后,对文件资料齐全符合条件的,应当在5日内报经同级审核。
5、征用土地方案的公告
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征用土地方案应当在被征用土地所在的村、组内以书面形式公告,其中征用乡(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在乡(镇)所在地进行公告。
6、制定补偿安置方案
区县国土房管局根据征用土地方案和补偿登记情况,拟定补偿、安置方案。
7、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
关的国土房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在征收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以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为单位拟定补偿、安置方案并予公告。
8、补偿安置的实施
区县国土房管局应当依照补偿、安置费方案向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支付土地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在我国农村及城郊养殖普遍存在,大小规模的传统养殖场占比很高,现代化规模化养殖场因具有技术上的优势且更符合现有法律规定,也呈增长趋势。印发的《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明确要求科学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2017年底前,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户,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提前一年完成。此后,***刮起持续的关停风暴。2016年1月,被称为“环保钦差”的中央环保督查组正式亮相,在其收转案件并督办的高压之下,近两三年里养殖场禁养关停愈演愈烈,广大养殖业主苦不堪言,但禁养关停养殖场不是***想关就能关的。
禁养区划定不合法的,不必关停
《畜牧法》早在2006年就对养殖场和养殖小区的建设范围作出规定,生活饮用水的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区和缓冲区、人口集中区域为明确的禁养区,同时保留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养区,2014年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沿用此规定。现有法律未对禁养区作出其他规定,也就是说,除了前面明确规定的四种情形外,其他禁养区必须由法规规定。
法规分为行规和地方性法规。行规是依法制定的修改的规范性文件,并未对禁养区作出规定,结合《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家把其他禁养区的划定工作下放到地方,要求科学、依法划定禁养区。地方性法规是省级及设区的市级人民及其会制定并修改的规范性文件,其中市级法规还须报省级人民及会批准。
因此,禁养区的划定主体是省、市级人民,各级***只能在此基础上作出细化规定。结合我们的办案经验,很多省、市人大及会是还没有出台相应禁养区划定文件的,在这种情况下,***仅依据***的禁养区划定文件要求关停,禁养区的划定本身不合法,不必关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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