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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建筑”实属误判?本应获得合理补偿?
对于未取得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违反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的城市建筑物,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合情合理地确定产权界限,而不能一概地认定为建筑。
不能一概地认定为建筑,这应该是在征收中秉承的基本的原则。之所以在乡镇、农村会出现很多所谓的违建,其实和我们国家的法律水平、历史原因等有关系。
很多朋友并没有及时关注我们国家的法律,相关、普法部门也没有及时的为大家普及有关法律法规,致使农民朋友在修建房屋时,并没有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来办理相关合法手续-—-----------——没有申请建设许可等。
而当地的机关,也并没有对村民进行罚款、警告、责令改正。但是,一旦遇到拆迁的时候,就以
建筑的标准来处理,这其实也是很不公平的。
注意!不同地区结合当地实际情况,会制定出不同的认定标准
比如,《吉林省房屋登记若干问题暂行规定(一)》第十三条规定,无照房屋性质认定的主要时间节点为1990年4月1日,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施行之日。该法第四十条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建筑物,属于建筑物。但改正后保留的建筑物,不认定为建筑物。
如果被征收人遇到这样类似的情况时,建议查询当地相关的政策,以及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此外,还有一种情形是在征收前,当地的机关已经对其进行了处罚。这样的情况下,在遇到拆迁时,也应该按照合法的建筑来处理。
但是,如果存在上述规定的“违建”,那么我国法律明确规定,拆除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是不予补偿的。
综上所述,建筑拆迁到底补偿不补偿,还要结合具体情况来分析,但被拆迁人应该享受到公平的结果,如若没有得到公平的处理,可以及时联系***拆迁律师,以帮助你维权。
随着国家经济的飞速发展,很多地方也在大力发展建设,拆迁的活动也如火如荼的进行中。对于被拆迁人来说,拆迁一般次经历,这个时候往往需要***律师的帮助,那么,拆迁律师对于维护被拆迁人合法利益,提高拆迁补偿,究竟有哪些帮助呢?
一、谈判指导
由于绝大多数人都是次遇到拆迁,一辈子也就经历一次拆迁,所以,必然存在法律知识储备不足,经验欠缺的问题。而拆迁方呢,一般是经过严格培训,久经拆迁的老手,所以,要能够跟拆迁方谈出来一个公平、合理的补偿,被拆迁人就应当依靠***律师指导。
拆迁律师有着长期的维权经验,了解拆迁中的游戏规则,***的惯用手段,能够告诉被拆迁人什么该做,什么不该做,拆迁律师介入谈判也能利用***法律知识增加谈判筹码。
二、拆迁项目调查
在拆迁过程中,程序不合法的拆迁,被拆迁人都可以有权说不。拆迁项目是否有审批,是否有相应的规划,是否得到省***或的审批,拆迁过程中是否存在法律程序上的瑕疵等等,这些都是需要***拆迁律师进行调查后才能得出结论,我们才能理直气壮的说不。
养殖场拆迁过程中的常见问题
1.有些拆迁方会给养殖场老板送来限期拆除文件或者是建筑认定书,而大家需要了解的是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国家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建立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发展规模化、标准化养殖。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安排畜禽养殖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按照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建立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用地按农业用地管理。因此不要被这些文件吓到了,建议大家找***律师帮忙。
2.自从“禁养令”出台之后,很多拆迁方都以环保为理由,命令养殖场拆迁甚至一点补偿也不给,这都是属于的,据《关于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有关用地政策的通知》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因为环境整治、经济开发等理由限制或禁止畜禽养殖业的发展。针对***作出的行政处罚,可以提起行政依法撤销。并且在前文的小编也有提到过的一条法律条文中也有规定,即使是因为环境等因素养殖场需要关停或者搬迁也是要给予补偿的。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知道在养殖场的拆迁过程中,是需要折价补偿的,因为养殖场上有很多附着物都需要进行评估补偿,如果你搞不清楚补偿标准,很可能会和拆迁方发生矛盾。简单总结一下,首先要考虑的是土地补偿费,然后就是对养殖场的价值评估,一般情况下都是按照市场价折算。因此大家不要再简简单单的认为养殖场拆迁补偿是多少钱一平米,养殖场拆迁补偿要算进去的东西多了去了。好啦,关于养殖场拆迁补偿或者是其他农业补贴政策,你还有哪些想了解的吗?
经庭审质证,原告对被告提交的证据质证意见如下,对证据1、检查人员为两人,本案证据中并没有附韩卫忠和郗惠东的证件无法确定其是否具有资格,被询问人没有在笔录上签字,无法确认该笔录的真实性;对证据2、该证据没有被询问人的签字,对该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证明目的均不予认可;对证据3、因为两份送达回证都是拒签,我方认为两份送达方式不合法,证明照片1中无法看清原告收到的责改决定书的内容、对照片2中听证送达的程序予以认可;对证据4、对两份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但对其合法性不予认可,听证申请是在2018年7月23日,行政处罚听证笔录的听证日期是在2018年7月26日,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本案被告通知的时间和地点少于7日,不符合法律规定,程序明显;对证据5、被告在开庭前并没有提交此证据,故该证据不能做为审理本案的依据,关于被告提交的批复从其内容本身来讲无法确定禁养区的划定范围以及禁养区划定方案,更无法确定原告养殖场处于禁养区范围内,被告依据以上两个文件对原告作出处罚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对证据6、同证据5的质证意见,该通告并没有明确指向要求原告禁止养殖搬迁或关闭;对证据7、对方案本身有异议,其没有体现任何划定禁养区的程序流程以及原告被划定为禁养区范围内,此外,方案为德惠市环境保护督查反馈问题整改工作领导小组,该小组仅为临时组建机构,没有职权对外作出工作实施方案;对证据8、⑴《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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