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殖场用地补偿明细标准养殖场用地补偿明细标准
城市房屋拆迁有哪些安置方式?
在遇到拆迁的时候,时间反应的是应该拿多少钱或者拿多大面积的安置房?根据拆迁条例的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征收方应该在对城市房屋征收的时候提供两种安置方式,一种是货币补偿,还有一种是产权置换也就是大家常说的安置房。被征收人在选择安置房的时候,也要注意该房屋交付的时间、地理位置、周边配套设施等情况,选择货币补偿的也应该了解补偿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个别地方征收方只给出一种安置方式,这属于征收。被征收人可以自由选择货币还是产权置换,强制安置是的,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行政维权。
对拆迁补偿标准不满意,该怎么办?
根据的办案经验来看,多数地方的补偿标准是低于市场价格的。那在遇到征收方给出的安置方式或者补偿标准不满意的时候,应该怎么办?
拆迁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
您在征收决定发布之后,没有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的。区县市会给您下达一份征收补偿决定书,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
也就是说您有两次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的机会,在这个时候如果遇到不明白或者不懂的地方,一定要及时咨询拆迁律师团的律师,依法与征收方进行协调,争取合理公平补偿。
好了,今天给大家讲解的2018年城市房屋拆迁标准其实没有具体的细化标准,而是需要***的评估公司对大家的房屋进行市场价值评估。不要新政策,新政策不一定有新标准,也不一定是真的。如果您遇到拆迁中的问题,咨询律师,保护您的合法权益。
关于拆迁补贴,《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25条明确规定:因被划定禁止养殖区域或因对污染严重的畜禽养殖密集区进行综合整治,确需关闭或搬迁现有养殖场所,使养殖户遭受经济损失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依法予以补偿。
副部长于康震指出,要充分照顾养殖场的合法利益,给予合理的补偿。涉及搬迁的养殖户,地方***要积极协助落实养殖用地,指导养殖场户按环保的要求来发展生产。
因此,只要是你的养殖场被拆除,你就有权利要求补偿。
禁养区划定原则
关于“禁养区”的划定,《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里规定了四个地方被划为禁养区,各地还要根据实际划定“适养区”、“可畜禽区”等。但是在实际实施过程中,往往这三者会被混淆。
根据《水污染防治法》,饮水水源保护区是被划进禁养区的,但是这里有两种情况:
一是一级水源保护区,所有养殖场都要拆除;
二是在二级水源保护区,已建成的并且排放污染物的养殖场也要拆除的,但是反过来说,如果养殖场排污达标,即使你的养殖场位于二级水源保护区内也不必拆除。
***对养猪业的态度
因为受到环保的压力,现在很多人担心***对于养殖业的态度。《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中,有多条针对畜禽污染防治给予的补贴。
比如建设改造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措施的,可申请贴息补助,还能获得相关资金支持;猪场污染防治设施在运行过程中,实行农业用电***惠;利用畜禽废弃物进行有机肥生产,可以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对病死畜禽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可按有关规定对猪场给予适当补助,等等。
在收听收看生态环境部、农业农村部召开的规范禽畜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促进生猪生产发展视频会后,山东省随即召开全省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促进生猪生产发展视频会议。会议强调,对于有轻微环境行为的养殖企业,以整改为主,给予适当的整改过渡期和技术指导,严禁“一律关停、先停再说”;对规模较小的养殖经营户,不搞强行清退,对确需关闭的养殖场户要给予合理过渡期,避免以清理代替治理。
山东省提出,要开展禁养区划定情况排查,建立分县(市、区)工作台账;坚决、迅速取消排查中发现的超出法律法规的禁养规定和超划的禁养区;对违反法律法规限制养猪业发展和压减生猪产能的情况,要立即进行整改。
对禁养区内关停需搬迁的规模化养殖场户,山东省提出,生态环境部门优先支持异地重建;对符合环保要求的新、改、扩建生猪养殖建设项目和主要养殖产区屠宰场建设项目,加快环评审批,审批时限由35个工作日缩减到25个工作日;大力支持规模化标准化生猪养殖,促进优化生猪产业布局;加快对设有污水排放口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配合农业农村等部门指导粪污资源化利用,以粪肥无害化还田利用为重点,增加有机肥供应。
经庭审质证,原告对被告提交的证据质证意见如下,对证据1、检查人员为两人,本案证据中并没有附韩卫忠和郗惠东的证件无法确定其是否具有资格,被询问人没有在笔录上签字,无法确认该笔录的真实性;对证据2、该证据没有被询问人的签字,对该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证明目的均不予认可;对证据3、因为两份送达回证都是拒签,我方认为两份送达方式不合法,证明照片1中无法看清原告收到的责改决定书的内容、对照片2中听证送达的程序予以认可;对证据4、对两份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但对其合法性不予认可,听证申请是在2018年7月23日,行政处罚听证笔录的听证日期是在2018年7月26日,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本案被告通知的时间和地点少于7日,不符合法律规定,程序明显;对证据5、被告在开庭前并没有提交此证据,故该证据不能做为审理本案的依据,关于被告提交的批复从其内容本身来讲无法确定禁养区的划定范围以及禁养区划定方案,更无法确定原告养殖场处于禁养区范围内,被告依据以上两个文件对原告作出处罚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对证据6、同证据5的质证意见,该通告并没有明确指向要求原告禁止养殖搬迁或关闭;对证据7、对方案本身有异议,其没有体现任何划定禁养区的程序流程以及原告被划定为禁养区范围内,此外,方案为德惠市环境保护督查反馈问题整改工作领导小组,该小组仅为临时组建机构,没有职权对外作出工作实施方案;对证据8、⑴《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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