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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殖场占用维权常用指南
来源:2592作者:2020/10/5 22:22:00

养殖场占用维权养殖场占用维权











在拆迁的过程中,很多地方***会有一些有意无意的之处,但是被征收人却往往因为自身法律知识的限制而难以发现,后无法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今天,我们就简单的总结一下常见的行为,给各位提个醒。

一、该公告的文件不公告

法律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有关地方应当公告,并听取被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而在实践当中,很多地方

二、必须要先补偿,后搬迁

在征收的过程中,无论是国有土地上的房屋还是集体土地上的房屋都应该先补偿,后搬迁。只要有在补偿到位后,***才能要求被拆迁人进行搬迁。

三、强拆不允许

1、行政强拆不允许,在土地征收的过程中,行政强拆已经被取消了,除了按照法定程序认定的违建可以进行行政强拆外,其他则不可以。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按照法定程序申请强拆。

2、强拆不允许,法律明令禁止不允许采用强拆,一旦征收人进行强拆不仅会面临行政处罚还可能有责任。

3、夜间强拆不允许

很多地方***会对被拆迁人进行夜间强拆,但是,法律明确提出禁止行政机关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

四.断水断电不可以

通过断水断电逼迫被拆迁人进行拆迁也是不被允许的严重违反行为,

法律规定行政机关对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是不可以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用采取、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











在收听收看生态环境部、农业农村部召开的规范禽畜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促进生猪生产发展视频会后,山东省随即召开全省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促进生猪生产发展视频会议。会议强调,对于有轻微环境行为的养殖企业,以整改为主,给予适当的整改过渡期和技术指导,严禁“一律关停、先停再说”;对规模较小的养殖经营户,不搞强行清退,对确需关闭的养殖场户要给予合理过渡期,避免以清理代替治理。

山东省提出,要开展禁养区划定情况排查,建立分县(市、区)工作台账;坚决、迅速取消排查中发现的超出法律法规的禁养规定和超划的禁养区;对违反法律法规限制养猪业发展和压减生猪产能的情况,要立即进行整改。

对禁养区内关停需搬迁的规模化养殖场户,山东省提出,生态环境部门优先支持异地重建;对符合环保要求的新、改、扩建生猪养殖建设项目和主要养殖产区屠宰场建设项目,加快环评审批,审批时限由35个工作日缩减到25个工作日;大力支持规模化标准化生猪养殖,促进优化生猪产业布局;加快对设有污水排放口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配合农业农村等部门指导粪污资源化利用,以粪肥无害化还田利用为重点,增加有机肥供应。











经审理查明,2018年7月28日,被告对原告作出德环罚字【2018】0057号行政处罚决定,内容为:我局于2018年7月2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行为:2018年7月21日对位于夏家店街道夏家店村六社的德惠市悯农养殖***合作社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养殖场现有蛋鸡4000只,该养殖场建在养殖禁养区内,该养殖场未按***公告要求时限进行关闭搬迁,此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一条第四款禁止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养殖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规定。应根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七条由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行为;拒不停止为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县级以上责令拆除或者关闭。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上述行为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我局于2018年7月2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德环罚告字【2018】000043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2018年7月26日,我局举行听证会,因你提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没有法律依据,不予采纳。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罚款(大写)罚款伍万元整;原告不服此决定向本院提起行政。另查明,原告德惠市悯农养殖***合作社成立于2012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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