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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养殖场占地政策服务至上「多图」
来源:2592作者:2020/10/15 22:3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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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建筑”实属误判?本应获得合理补偿?

对于未取得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违反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的城市建筑物,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合情合理地确定产权界限,而不能一概地认定为建筑。

不能一概地认定为建筑,这应该是在征收中秉承的基本的原则。之所以在乡镇、农村会出现很多所谓的违建,其实和我们国家的法律水平、历史原因等有关系。

很多朋友并没有及时关注我们国家的法律,相关、普法部门也没有及时的为大家普及有关法律法规,致使农民朋友在修建房屋时,并没有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来办理相关合法手续-—-----------——没有申请建设许可等。

而当地的机关,也并没有对村民进行罚款、警告、责令改正。但是,一旦遇到拆迁的时候,就以

建筑的标准来处理,这其实也是很不公平的。

注意!不同地区结合当地实际情况,会制定出不同的认定标准

比如,《吉林省房屋登记若干问题暂行规定(一)》第十三条规定,无照房屋性质认定的主要时间节点为1990年4月1日,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施行之日。该法第四十条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建筑物,属于建筑物。但改正后保留的建筑物,不认定为建筑物。

如果被征收人遇到这样类似的情况时,建议查询当地相关的政策,以及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此外,还有一种情形是在征收前,当地的机关已经对其进行了处罚。这样的情况下,在遇到拆迁时,也应该按照合法的建筑来处理。

但是,如果存在上述规定的“违建”,那么我国法律明确规定,拆除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是不予补偿的。

综上所述,建筑拆迁到底补偿不补偿,还要结合具体情况来分析,但被拆迁人应该享受到公平的结果,如若没有得到公平的处理,可以及时联系***拆迁律师,以帮助你维权。











经庭审质证,原告对被告提交的证据质证意见如下,对证据1、检查人员为两人,本案证据中并没有附韩卫忠和郗惠东的证件无法确定其是否具有资格,被询问人没有在笔录上签字,无法确认该笔录的真实性;对证据2、该证据没有被询问人的签字,对该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证明目的均不予认可;对证据3、因为两份送达回证都是拒签,我方认为两份送达方式不合法,证明照片1中无法看清原告收到的责改决定书的内容、对照片2中听证送达的程序予以认可;对证据4、对两份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但对其合法性不予认可,听证申请是在2018年7月23日,行政处罚听证笔录的听证日期是在2018年7月26日,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本案被告通知的时间和地点少于7日,不符合法律规定,程序明显;对证据5、被告在开庭前并没有提交此证据,故该证据不能做为审理本案的依据,关于被告提交的批复从其内容本身来讲无法确定禁养区的划定范围以及禁养区划定方案,更无法确定原告养殖场处于禁养区范围内,被告依据以上两个文件对原告作出处罚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对证据6、同证据5的质证意见,该通告并没有明确指向要求原告禁止养殖搬迁或关闭;对证据7、对方案本身有异议,其没有体现任何划定禁养区的程序流程以及原告被划定为禁养区范围内,此外,方案为德惠市环境保护督查反馈问题整改工作领导小组,该小组仅为临时组建机构,没有职权对外作出工作实施方案;对证据8、⑴《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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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按照整治要求,进一步加大联合力度,对禁养区畜禽养殖场(户)和非禁养区排放不达标的畜禽养殖场(户)进行依法拆除,在保证施工安全的前提下快速推进整治工作。

整治成效截至目前,累计拆除养殖场(户)26家,累计拆除面积5200㎡,完成总任务数的93%。

各镇要依据区域生态环境功能定位、环境承载能力等实际情况,合理确定禁养区以外区域的养殖总量、品种规模化水平,严格污染物总量控制和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进行分类管控。对于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在选址、规划、立项、审批畜禽养殖项目时,应从严控制,严格审批;新建、改建、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要实施雨污分流,配套建设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污染治理设施,并确保设施稳定运行。对于养殖***户,要做到集约化经营,必须推行废弃物的统一收集、集中处理,利用周边耕地林地、草地、园地等消纳粪污,实现粪便和污水就近资源化利用。对于散养密集区,要建设一批畜禽粪便污水分户收集、集中处理试点工程;鼓励采用“共建、共享、共管的模式,建设污染防治措施,或者依托现有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小区的治污设施,实现养殖废弃物的统一收集、集中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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