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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殖场补偿不合理咨询维权指南
来源:2592作者:2020/10/19 12:52:00

养殖场补偿不合理养殖场补偿不合理
















2018年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是什么?相比较2017年的拆迁补偿标准有什么变化?这是很多被征收人非常关心的重要问题。

2018年拆迁,却拿2017年的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给我们,这合理吗?

实际上,每年的年前、年后,拆迁律师团接到的咨询主要有两种咨询。一是:“律师,我们这里拆迁,听说明年有新的政策,我们到了明年是不是就有新政策了?”二是:“律师我们这里现在正在拆迁,但是现在已经是2018年了,拆迁办拿2017年的文件给我们看,是不是的?”

相信很多被征收人都会有这样的疑问,拆迁标准难道不是一年一个吗?为什么他们还拿着好几年前的文件要求我们签字。这样是合理的吗?

补偿标准的核算年限很重要,但更重要的是补偿标准合不合理,能不能保证大家的生活水平不降低。












对房屋进行拆迁的时候,就需要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房屋拆迁补偿的方式主要分为三种,货币补偿、产权置换、货币与产权结合补偿三种,那么养殖场拆迁补偿标准是什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所以,养殖场被征收依照以下规定进行补偿:养殖场(鱼塘、养猪、羊、牛等)的征收补偿包括四方面:对地的补偿;对地上附着物的补偿;停产停业的补偿;合理的拆迁费用。

有房屋的,补偿建筑成本价;有果树的,按照是否属于盛果期进行补偿。其三,停产停业的补偿:依照自己***年的年均收入衡量自己的停产停业损失,终按照“停产停业期限”与“停产停业年均收入”的乘积来判断。第四,合理的搬迁费用:  搬迁自己各种设备、动物、生活用品所需的合理费用。对养殖场拆迁补偿包括几方面,根据新政策,养殖户必须持有养殖场的土地使用证及养殖许可证等,这样才能拿到补偿,包括养殖场房屋拆迁费、停产补偿费用及奖励费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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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点评:现有养殖场因***规划等原因被划定到禁养区内,如确需搬迁或关闭,应根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理,即根据“因畜牧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调整以及划定禁止养殖区域,或者因对污染严重的畜禽养殖密集区域进行综合整治,确需关闭或者搬迁现有畜禽养殖场所,致使畜禽养殖者遭受经济损失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依法予以补偿。”进行处理。而本判例中的行政机关,以养殖场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七条对其进行了处罚。该条例第十一条第四款是对在禁养区新建、改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规定,不能适用于原有的畜禽养殖场或养殖小区,所以本案中的人民以行政机关适用法律错误,撤销了行政处罚决定。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

行 政  书


原告德惠市悯农养殖***合作社诉被告德惠市环境保护局不服行政处罚一案,于2019年1月11日向本院提起行政。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郭大华独任审判。于2019年1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德惠市悯农养殖***合作社委托代理人何畔,被告德惠市环境保护局委托代理人杨晓峰到庭参加。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德惠市环境保护局于2018年7月28日对原告作出了德环罚字【2018】005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如下:德惠市悯农养殖***合作社:我局于2018年7月2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行为:












非禁养区范围内规模化畜禽养殖场距离住户较近(50-100米),养殖臭味较大对周围住户造成影响,时常被投诉。但地方划定的畜禽养殖禁养区中,没有明确规定此类区域规模化畜禽养殖场选址应距住户多远。《村镇规划卫生标准》(GB18055-2000)表1中规定养猪500-10000头时,卫生防护距离为200-800米,但规模未写明出栏量还是存栏量。为做好事前监管和指导养殖户科学选址,非禁养区内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应距离近住户多远?

回复:您关于非禁养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需距住户多远的来信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环境保护行业标准《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81-2001)中关于畜禽养殖场选址要求规定:禁止在城市和城镇居民区,包括文教科研区、区、商业区、工业区、游览区等人口集中地区建设畜禽养殖场;新建、改建、扩建的畜禽养殖场选址应避开前述禁建区域,在禁建区域附近建设的,应设在前述禁建区域常年主导风向的下风向或侧风向处,场界与禁建区域边界的距离不得小于500m。 二、《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令2010年第7号)第五条第(三)项规定: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选址应当距离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及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500米以上。 三、《村镇规划卫生标准》(GB18055-2000)已由《村镇规划卫生规范》(GB18055-2012)代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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