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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殖场禁养区维权服务介绍
来源:2592作者:2020/10/19 21:58:00

养殖场禁养区维权养殖场禁养区维权











后,各地查清本地区禁养区划定情况;特别是以改善生态环境为由,违反法律法规规定限制养猪业发展或压减生猪产能的情况。对禁养区内关停需搬迁的规模化养殖场户,优先支持异地重建;对符合环保要求的畜禽养殖建设项目,加快环评审批。同时,各地还要加强对养殖场户进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技术指导与帮扶,畅通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渠道;对确需关闭的养殖场户,给予合理过渡期,避免以清理代替治理,严禁采取“一律关停”等简单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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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殖场拆迁补偿包括哪些补偿项因此在禁养区划定后,养殖场遇到拆迁依法也应当获得补偿,但***各地对禁养区内养殖场的补偿标准是不一样的,一般各地区会出台涉及禁养区内规模养殖场的拆迁工作方案以确定具体的补偿标准及拆迁时间。

一般养殖场搬迁补偿大致包括土地补偿费、养殖场厂房的房屋及其附属物的补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搬迁费用补偿、不可移动设备的重置成新补偿、装饰装修费补偿等。

如果您的养殖场即将被拆迁,如果您对补偿金额有疑问,如果您对补偿方案不能接受,建议您联系***的拆迁律师及时介入,依法维护您的权益!











经庭审质证,原告对被告提交的证据质证意见如下,对证据1、检查人员为两人,本案证据中并没有附韩卫忠和郗惠东的证件无法确定其是否具有资格,被询问人没有在笔录上签字,无法确认该笔录的真实性;对证据2、该证据没有被询问人的签字,对该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证明目的均不予认可;对证据3、因为两份送达回证都是拒签,我方认为两份送达方式不合法,证明照片1中无法看清原告收到的责改决定书的内容、对照片2中听证送达的程序予以认可;对证据4、对两份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但对其合法性不予认可,听证申请是在2018年7月23日,行政处罚听证笔录的听证日期是在2018年7月26日,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本案被告通知的时间和地点少于7日,不符合法律规定,程序明显;对证据5、被告在开庭前并没有提交此证据,故该证据不能做为审理本案的依据,关于被告提交的批复从其内容本身来讲无法确定禁养区的划定范围以及禁养区划定方案,更无法确定原告养殖场处于禁养区范围内,被告依据以上两个文件对原告作出处罚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对证据6、同证据5的质证意见,该通告并没有明确指向要求原告禁止养殖搬迁或关闭;对证据7、对方案本身有异议,其没有体现任何划定禁养区的程序流程以及原告被划定为禁养区范围内,此外,方案为德惠市环境保护督查反馈问题整改工作领导小组,该小组仅为临时组建机构,没有职权对外作出工作实施方案;对证据8、⑴《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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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按照整治要求,进一步加大联合力度,对禁养区畜禽养殖场(户)和非禁养区排放不达标的畜禽养殖场(户)进行依法拆除,在保证施工安全的前提下快速推进整治工作。

整治成效截至目前,累计拆除养殖场(户)26家,累计拆除面积5200㎡,完成总任务数的93%。

各镇要依据区域生态环境功能定位、环境承载能力等实际情况,合理确定禁养区以外区域的养殖总量、品种规模化水平,严格污染物总量控制和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进行分类管控。对于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在选址、规划、立项、审批畜禽养殖项目时,应从严控制,严格审批;新建、改建、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要实施雨污分流,配套建设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污染治理设施,并确保设施稳定运行。对于养殖***户,要做到集约化经营,必须推行废弃物的统一收集、集中处理,利用周边耕地林地、草地、园地等消纳粪污,实现粪便和污水就近资源化利用。对于散养密集区,要建设一批畜禽粪便污水分户收集、集中处理试点工程;鼓励采用“共建、共享、共管的模式,建设污染防治措施,或者依托现有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小区的治污设施,实现养殖废弃物的统一收集、集中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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