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旺铺
养殖场补偿明细欢迎来电,北京京坤
来源:2592作者:2020/10/20 18:36:00

养殖场补偿明细养殖场补偿明细
















养殖场拆迁获得合理补偿的前提是必须养要依法经营。

  只有畜牧业养殖的经营者证照齐全的实际养殖经营者,如果因为环保问题或是工程项目面临关停或拆迁的,可以以其完备的经营资格手续争取获得合理补偿,即上面提到的土地使用权补偿、养殖舍补偿、养殖舍附属物补偿、停产停业补偿、可移动设备搬迁费用、不可移动设备的重置成新价、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费。

  当然养殖场经营者具体可以得到多少补偿,根据相关规定一般是以经营者与相关部门协商为主;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共同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对评估结果不能认可或者后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相关部门不得径直强制执行,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充分保障养殖户的申辩权和救济权。

  所以在养殖场的补偿问题没有协商一致达成协议的情况下不是强制拆除解决问题,要保证养殖场经营者表达自己意见的权利。

  其实在拆迁中拿出来说事的不是单指营业执照,很多养殖场恰恰缺少的是环评手续,也会成为影响补偿的重要因素。

  如果已经通过环评,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环评、规划等手续符合法律规定,养殖场可以理直气壮的去主张自己的损失,要求合理补偿。


  与此同时,就是提到补偿的,大多也语焉不详。

  在对近两三年禁养拆迁补偿的收集和阅读中,小编感觉,禁养区或限养区拆迁补偿,大致有以下规律:

补偿主要来自当地财政,并且是各地自行决定,是以补偿标准同当地经济发达程度直接相关;

有手续的养殖场优先;

在本地期限前拆迁的优先;

到期不拆的,补偿的概率大大降低,或者完全没有,甚至场强拆,人
















国家出台的相关禁养政策明确规定了5大禁养区域:居民饮水水源保护区;风景旅游区和自然保护区;国家重点保护的文化区;居民聚集地或者教研人口集中区;***规定的其他禁养区域。同时,《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明确指出,畜牧业发展规划,当地土地规划,治理环保问题等需要整改或者划定禁养区域的,导致养殖户需要关闭或者搬迁养殖场,给养殖户造成一定的损失的,由县级以上依法给予补偿,具体的补偿标准以当地公布为准。

案情介绍

2017年,淄博市出台《淄博市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户关闭搬迁工作方案》,提出要在年底前依法全部关闭搬迁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户。本案当事人郑先生在淄博市郊区某镇承包12亩农用地用于建设养殖场。2017年10月,当地镇***向郑先生送达责令限期关停拆除通知书,以养殖场在禁养区内,禁止养殖为由,要求郑先生在15日内自行拆除养殖场并搬离,否则***将依法强制拆除。当郑先生向镇***询问补偿事宜时,镇***又以养殖场缺少建设类许可证件,属于乱搭乱建的建筑,拒绝给予补偿。

维权方式

首先,通过信息公开调查的方式,获取山东省三部门联合作出的《关于稳妥推进畜禽养殖场户关闭搬迁的通知》。按照该《通知》要求,各地要按有无手续、有无配建治污设施、是否污染环境等情形和搬迁进度,依法分类制定出台适合本地实际的关闭搬迁补偿标准和补偿政策,对禁养区内关闭搬迁的养殖场户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也就是说,此次禁养关闭搬迁工作,对于养殖户来说是有


养殖场补偿明细养殖场补偿明细养殖场补偿明细











被告提供了以下证据:证据1、2018年7月21日对原告现场检查(勘查)笔录证明2018年7月份禁养公告下达后原告仍在进行养殖;证据2、2018年7月21日宋磊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宋磊已收到德惠市关于畜禽养殖禁养区内规模化畜禽养殖(小区)禁养公告,德惠市关于畜禽养殖禁养区内养殖户关闭或搬迁的通告;证据3、⑴德惠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德环罚告字【2018】0057号及送达回证,⑵德惠市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行为决定书德环责改字【2018】0057号及送达回证,证明在发现原告仍然在禁养区养殖后告知其进行关闭或搬迁,并处罚款五万元,并通知原告有听证的权利,送达时有照片2张为证;证据4、2018年7月23日原告的听证申请书及2018年7月26日行政处罚听证会笔录,证明原告申请了听证,被告也组织了听证,但原告的请求没有任何事实及法律依据。证据5、⑴2017年2月23日长春市环境保护局长春市畜牧业管理局文件,长环联(2017)2号长春市环境保护局、长春市畜牧业管理局关于开展拟划定“禁养区”区域内规模化养殖场(小区)养殖***户基本情况调查工作的通知,⑵2017年7月20日德惠市关于同意实施德惠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报告的批复,德府发(2017)31号,证明原告属于规模化养殖并位于划定的禁养区范围内。证据6、⑴2017年8月9日德惠市关于畜禽养殖禁养区内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禁养公告;⑵2018年6月8日畜禽养殖禁养区内养殖业户关闭或搬迁的通告,


行律师 (业务联系人)

18500766800

商户名称:北京京坤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2024 天助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