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殖场动迁律师养殖场动迁律师
近沸沸扬扬的禁养政策让不少养殖场搬迁、关门。地方政府大力整治巡查不合法的养殖场,很多养殖户对国家的各种政策都了解甚少,今天给广大养殖户介绍一下养殖场拆迁补偿包含哪些方面?在拆迁过程中,养殖场经营者要注意哪些事项,如何避免一些拆迁方的“陷阱”?
我们先看看养殖场拆迁补偿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畜禽舍及附属建筑物的补偿;
2、停产停业损失;(有营业执照类证明)
3、可移动设备的搬迁费(拆卸、运输、安装、调试、精密度损失等);
4、不可移动设备的重置成新价格乘以相应折旧系数;
5、搬迁费;
6、过渡安置费;
7、畜禽的贬损价值。具体金额的补偿由于每个地方经济发展水平不同,所以会存在差异。影响补偿的多少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律师您好,我们这边农村房屋拆迁。我家房子被定成建筑了,不仅拿不到补偿款,还让我们自己拆除自己的房子,限期拆完。我该怎么办啊?”当问到拆迁方认定他家房屋为建筑的理由时,这位回答说,是无证房。
的确,80、90年代有不少房屋都因为各种原因没有办下来房产证,或者说没有这种意识去办理这些证件,村里也没有相关要求。那么,这些房屋是否真的就要被强制拆除,而不给予一分钱的补偿呢?未必。
“建筑”在拆迁中是否能享受到补偿,这是我们许多被拆迁人关心,也是担心的问题。那么有哪些法律法规能支持所谓的“违建”可以获得补偿呢?又有哪些情况是不予补偿的呢?拆迁律师团今天就和大家讨论这个问题。
建筑由谁来认定?
建筑的认定是由住建部门和市政管理部门负责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建筑是指在城市规划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的规定进行建设影响城市规划的建筑。
什么样的房子属于建筑?
建筑主要包括:
(1)未申请或申请未获得批准,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建成的建筑;
(2)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成的建筑;
(3)擅自改变了使用性质建成的建筑;
(4)临时建筑建设后超过有效期未拆除成为性建筑的建筑。
近来,不少被拆迁人咨询养殖场拆迁补偿标准,以及养殖场在禁养区还有没有拆迁补偿等问题。
对于广大养殖户而言,今年确实是艰难的一年,各地逐步掀起了“禁养”的大规模行动。再加上因养殖场占地面积较大,如果拆迁方按照法律规定的补偿标准对养殖场进行补偿,那将是很大一笔支出,所以拆迁方会以“拆违”或者环保关停、划定禁养区等手段,给予养殖户很少补偿或者零补偿。
那么,如果养殖场被划入禁养区是否就只能无偿拆除?
什么是“禁养区”禁养区指县级以上地方依法划定的禁止建设养殖场、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的区域。禁养区包括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法律规定的其他应该划定的区域。这些禁养区在划定后5年内不作调整,需调整的应根据指南展开工作。
因此,并不是所有养殖场都一刀切的划入禁养区。划入禁养区的养殖场就没有拆迁补偿吗?当然不是!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五条:“因畜牧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调整以及划定禁止养殖区域,或者因对污染严重的畜禽养殖密集区域进行综合整治,确需关闭或者搬迁现有畜禽养殖场所,致使畜禽养殖者遭受经济损失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依法予以补偿。”
因公共利益的需要,相关政策进行调整,导致养殖场停养、搬迁、拆除等都有依法获得补偿的权利。
养殖户不要以为“禁养”就没有拆迁补偿,更不要轻信拆迁方可以随意压低补偿金额的说辞。
经庭审质证,原告对被告提交的证据质证意见如下,对证据1、检查人员为两人,本案证据中并没有附韩卫忠和郗惠东的证件无法确定其是否具有资格,被询问人没有在笔录上签字,无法确认该笔录的真实性;对证据2、该证据没有被询问人的签字,对该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证明目的均不予认可;对证据3、因为两份送达回证都是拒签,我方认为两份送达方式不合法,证明照片1中无法看清原告收到的责改决定书的内容、对照片2中听证送达的程序予以认可;对证据4、对两份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但对其合法性不予认可,听证申请是在2018年7月23日,行政处罚听证笔录的听证日期是在2018年7月26日,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本案被告通知的时间和地点少于7日,不符合法律规定,程序明显;对证据5、被告在开庭前并没有提交此证据,故该证据不能做为审理本案的依据,关于被告提交的批复从其内容本身来讲无法确定禁养区的划定范围以及禁养区划定方案,更无法确定原告养殖场处于禁养区范围内,被告依据以上两个文件对原告作出处罚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对证据6、同证据5的质证意见,该通告并没有明确指向要求原告禁止养殖搬迁或关闭;对证据7、对方案本身有异议,其没有体现任何划定禁养区的程序流程以及原告被划定为禁养区范围内,此外,方案为德惠市环境保护督查反馈问题整改工作领导小组,该小组仅为临时组建机构,没有职权对外作出工作实施方案;对证据8、⑴《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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