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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殖场占地律师事务所来电咨询
来源:2592作者:2020/11/6 8:0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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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建筑”实属误判?本应获得合理补偿?

对于未取得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违反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的城市建筑物,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合情合理地确定产权界限,而不能一概地认定为建筑。

不能一概地认定为建筑,这应该是在征收中秉承的基本的原则。之所以在乡镇、农村会出现很多所谓的违建,其实和我们国家的法律水平、历史原因等有关系。

很多朋友并没有及时关注我们国家的法律,相关、普法部门也没有及时的为大家普及有关法律法规,致使农民朋友在修建房屋时,并没有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来办理相关合法手续-—-----------——没有申请建设许可等。

而当地的机关,也并没有对村民进行罚款、警告、责令改正。但是,一旦遇到拆迁的时候,就以

建筑的标准来处理,这其实也是很不公平的。

注意!不同地区结合当地实际情况,会制定出不同的认定标准

比如,《吉林省房屋登记若干问题暂行规定(一)》第十三条规定,无照房屋性质认定的主要时间节点为1990年4月1日,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施行之日。该法第四十条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建筑物,属于建筑物。但改正后保留的建筑物,不认定为建筑物。

如果被征收人遇到这样类似的情况时,建议查询当地相关的政策,以及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此外,还有一种情形是在征收前,当地的机关已经对其进行了处罚。这样的情况下,在遇到拆迁时,也应该按照合法的建筑来处理。

但是,如果存在上述规定的“违建”,那么我国法律明确规定,拆除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是不予补偿的。

综上所述,建筑拆迁到底补偿不补偿,还要结合具体情况来分析,但被拆迁人应该享受到公平的结果,如若没有得到公平的处理,可以及时联系***拆迁律师,以帮助你维权。











三、参与评估

我们经常接到当事人电话咨询自己的房屋值多少钱,很多人也知道房屋拆迁是进行综合评估的,但是当事人对自己的房屋价值心里却没有底,很容易陷入拆迁方说多少就是多少。

***拆迁律师可以从不同的角度、不同的区域和市场行情,提供相对客观的补偿参考标准。当评估结果不满意、评估报告有问题的时候,我们才能有凭有据地争取提高补偿。

四、发律师函

很多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有关部门总是闭门不见,电话总是无人接听,这个时候律师函就起到作用了。

在我们办理案件的过程中,经常有遇到强拆、停水停电等行为,这个时候律师给相关部门发一封律师函,总能给***部门一定的压力,阻止他们肆无忌惮的行事。

五、代理行政复议或行政

当与***没有办法谈判,***一意孤行的情况下,我们只能就***行为提起行政复议了。如果对***部门的复议结果不满意,行政复议没有奏效的话,那么我们就要继续提起行政来维权了。

但是行政必须一针见血,怎样提起适当的?如何?谁?什么?这些都是非常***的问题,另外还有材料和证据的准备,如何质证和答辩只有***的拆迁律师才能运用自如。

所以,***的拆迁律师在拆迁案件中需要做很多工作帮助被拆迁人解决法律问题,从而达到满意的补偿结果。***的事情交给***人士去做,对于被拆迁人而言,聘请***的拆迁律师能让您在维权过程中省时省心还能争取自身权益的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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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提供了以下证据:证据1、2018年7月21日对原告现场检查(勘查)笔录证明2018年7月份禁养公告下达后原告仍在进行养殖;证据2、2018年7月21日宋磊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宋磊已收到德惠市关于畜禽养殖禁养区内规模化畜禽养殖(小区)禁养公告,德惠市关于畜禽养殖禁养区内养殖户关闭或搬迁的通告;证据3、⑴德惠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德环罚告字【2018】0057号及送达回证,⑵德惠市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行为决定书德环责改字【2018】0057号及送达回证,证明在发现原告仍然在禁养区养殖后告知其进行关闭或搬迁,并处罚款五万元,并通知原告有听证的权利,送达时有照片2张为证;证据4、2018年7月23日原告的听证申请书及2018年7月26日行政处罚听证会笔录,证明原告申请了听证,被告也组织了听证,但原告的请求没有任何事实及法律依据。证据5、⑴2017年2月23日长春市环境保护局长春市畜牧业管理局文件,长环联(2017)2号长春市环境保护局、长春市畜牧业管理局关于开展拟划定“禁养区”区域内规模化养殖场(小区)养殖***户基本情况调查工作的通知,⑵2017年7月20日德惠市关于同意实施德惠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报告的批复,德府发(2017)31号,证明原告属于规模化养殖并位于划定的禁养区范围内。证据6、⑴2017年8月9日德惠市关于畜禽养殖禁养区内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禁养公告;⑵2018年6月8日畜禽养殖禁养区内养殖业户关闭或搬迁的通告,











经审理查明,2018年7月28日,被告对原告作出德环罚字【2018】0057号行政处罚决定,内容为:我局于2018年7月2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行为:2018年7月21日对位于夏家店街道夏家店村六社的德惠市悯农养殖***合作社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养殖场现有蛋鸡4000只,该养殖场建在养殖禁养区内,该养殖场未按***公告要求时限进行关闭搬迁,此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一条第四款禁止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养殖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规定。应根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七条由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行为;拒不停止为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县级以上责令拆除或者关闭。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上述行为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我局于2018年7月2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德环罚告字【2018】000043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2018年7月26日,我局举行听证会,因你提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没有法律依据,不予采纳。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罚款(大写)罚款伍万元整;原告不服此决定向本院提起行政。另查明,原告德惠市悯农养殖***合作社成立于2012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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