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殖场占用纠纷养殖场占用纠纷
律师您好,我们这边农村房屋拆迁。我家房子被定成建筑了,不仅拿不到补偿款,还让我们自己拆除自己的房子,限期拆完。我该怎么办啊?”当问到拆迁方认定他家房屋为建筑的理由时,这位回答说,是无证房。
的确,80、90年代有不少房屋都因为各种原因没有办下来房产证,或者说没有这种意识去办理这些证件,村里也没有相关要求。那么,这些房屋是否真的就要被强制拆除,而不给予一分钱的补偿呢?未必。
“建筑”在拆迁中是否能享受到补偿,这是我们许多被拆迁人关心,也是担心的问题。那么有哪些法律法规能支持所谓的“违建”可以获得补偿呢?又有哪些情况是不予补偿的呢?拆迁律师团今天就和大家讨论这个问题。
建筑由谁来认定?
建筑的认定是由住建部门和市政管理部门负责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建筑是指在城市规划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的规定进行建设影响城市规划的建筑。
什么样的房子属于建筑?
建筑主要包括:
(1)未申请或申请未获得批准,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建成的建筑;
(2)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成的建筑;
(3)擅自改变了使用性质建成的建筑;
(4)临时建筑建设后超过有效期未拆除成为性建筑的建筑。
再次,针对镇***对补偿事宜的答复进行复议,要求上级***撤销镇***不予补偿的答复并责令镇***依法给予关闭搬迁补偿。镇***不予补偿的理由是郑先生养殖场内的建筑物、构筑物没有相关的建设类许可证件,属于建筑。我方律师提出:依据出台的《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养殖场占用的土地为农用设施地,不需要办理农用地转用等手续,自然也就不需要建设类许可证。郑先生承包的养殖场,承包土地的手续合法、合法经营类证件齐全,也符合当地的用地规划,故不存在建设的情形。因公共利益需要,对养殖场内的建筑物和设施物进行关闭拆除,应当给予合理的补偿。终上级***采纳了我们的意见,撤销了镇***的答复,并责令镇***按照《关于稳妥推进畜禽养殖场户关闭搬迁的通知》的要求,结合当地情况,进行补偿。
后,向镇***出具律师函。将双方争议点有法有据的告知对方,将上级***责令其进行合理补偿的事项再次通知对方,将我方的补偿要求告知对方。因为全省全市对禁养关作要求年底必须完成,所以镇***对自己辖内的关停搬迁完成进度承受着巨大的压力。又因为郑先生及时维权,恰当的引入律师参与,使得镇***不得不停止将要实施的强拆行为,坐下来平心静气的与郑先生协商补偿事宜。终双方达成一致,镇***为郑先生在非禁养区另提供一块承包地用于养殖,搬迁费、地上建筑物补偿费(成本折旧法)和停产停业损失均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给予合理补偿。
在环保禁养关停搬迁实务中,大致有8大补偿项目:养殖设棚舍补偿;养殖棚舍附属物补偿;土地补偿;停产补偿;养殖设施工具补偿;不可移动设备补偿;搬迁补偿;临时安置补偿
近对于农村朋友们为重要的一个消息就是土管法修改并通过了,将于2020年正式实施,到了2020年补偿真的变多了,正式写入了法律。新土管法规定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首先,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而不再是过去的该耕地被征收***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其次,征收农村村民住宅,必须要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同时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宅基地等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后,被农民应当被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农民的***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新《土地管理法》于2019年8月26日通过,2020年1月1日正式实施。新土管法,基本农田保护制度的提出是耕地保护制度的升级,进一步确保了我国耕地的数量和品质,以严格的法律程序规定了其征收的要求,今天我们就带各位了解一下。
一、性基本农田包括哪些?
1、经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糖等重要农产品生产基地内的耕地;
2、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和已建成的高标准农田;
3、蔬菜生产基地;
4、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
5、规定应当划为基本农田的其他耕地。
二、基本农田有数量要求吗?由谁规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基本农田一般应当占本行政区域内耕地的80%以上。
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耕地实际情况规定具体的比例。具体的划定以乡(镇)为单位进行,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组织实施。且必须落实到具体地块,并纳入国家基本农田数据库严格管理。
同时,基本农田的位置、范围应当向社会公告,并设立保护标志。
三、基本农田会涉及到征收吗?
首先,基本农田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其用途。只有在国家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没有办法避让基本农田的时候,需要对农用地转用或者土地征收的,才能在经批准下进行征收和***。而擅自调整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方式规避基本农田农用地转用或者土地征收的审批是被严格禁止的。一旦被发现,就会面临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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