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殖场用地纠纷养殖场用地纠纷
房屋拆迁补偿一般都有比较清晰的标准,而农村的养殖场,既涉及到不能动的养殖圈舍、附属设施,又涉及到货物如存栏禽畜,究竟应当怎么补偿,很多人就吃不准了。今天,我们就给大家详细地聊一聊养殖场拆迁补偿的问题。
养殖场拆迁一般有两个方面的原因:一是环境整治,因为养殖区域规划,对于禁止养殖的区域的养殖场需要关停或搬迁。二是大型工程项目建设用地的需要,要对红线范围内的养殖场进行拆迁。但是不管是环保搬迁还是项目用地拆迁,养殖场拆迁一般都有如下方面的补偿:
一、对养殖场的建筑物、附属设施等的补偿
我们所讲的建筑物,一般是指养殖场的禽畜圈舍、饲养人员的宿舍、养殖场的办公用房等等。附属设施则是指化粪池、遮凉棚、水井等等。
建筑物的补偿标准是根据评估来确定的,一般禽畜圈舍及附属设施根据建造成本价并结合成新来评估。人住的房屋如职工宿舍、办公用房等,因为具有住房属性,则要结合周边的房屋价格进行评估。
不少地方也对禽畜圈舍的拆迁补偿有制定标准,比如说山东省潍坊市公布的2017年禽畜舍补偿标准为砖混或砖木结构250-350一平,简易结构70-200一平,当然,一些规模化养殖场的禽畜圈舍建造较好,甚至建设有通风、保暖等设施,这个就应当进行评估,而不应当一刀切。
如果只是因环保关停,不拆除房屋和附属设施,则不涉及房屋和附属设施的补偿,但是也要警惕的是一些地方先以环保的名义把养殖场关停,然后再以养殖场的建筑物违建来拆违,从而规避拆迁补偿的行为。
近来,不少被拆迁人咨询养殖场拆迁补偿标准,以及养殖场在禁养区还有没有拆迁补偿等问题。
对于广大养殖户而言,今年确实是艰难的一年,各地逐步掀起了“禁养”的大规模行动。再加上因养殖场占地面积较大,如果拆迁方按照法律规定的补偿标准对养殖场进行补偿,那将是很大一笔支出,所以拆迁方会以“拆违”或者环保关停、划定禁养区等手段,给予养殖户很少补偿或者零补偿。
那么,如果养殖场被划入禁养区是否就只能无偿拆除?
什么是“禁养区”禁养区指县级以上地方依法划定的禁止建设养殖场、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的区域。禁养区包括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法律规定的其他应该划定的区域。这些禁养区在划定后5年内不作调整,需调整的应根据指南展开工作。
因此,并不是所有养殖场都一刀切的划入禁养区。划入禁养区的养殖场就没有拆迁补偿吗?当然不是!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五条:“因畜牧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调整以及划定禁止养殖区域,或者因对污染严重的畜禽养殖密集区域进行综合整治,确需关闭或者搬迁现有畜禽养殖场所,致使畜禽养殖者遭受经济损失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依法予以补偿。”
因公共利益的需要,相关政策进行调整,导致养殖场停养、搬迁、拆除等都有依法获得补偿的权利。
养殖户不要以为“禁养”就没有拆迁补偿,更不要轻信拆迁方可以随意压低补偿金额的说辞。
原告德惠市悯农养殖***合作社诉称:1、请求贵院依法撤销被告于2018年7月28日作出的德环罚字【2018】0057号《德惠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本案的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为:德惠市悯农养殖***合作社系2012年5月16日注册成立,且一直合法经营。2018年7月28日,被告针对原告作出德环罚字【2018】0057号《德惠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原告罚款五万元整。原告认为其一直合法经营,不存在违规的行为,更不存在污染环境的行为,被告在没有对相关事实情况进行必要调查核实的情况下,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明显存在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超越职权、适用法律错误等问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及相关法律规定,向贵院提起本诉,望贵院依法核实案件事实,判如所请。原告未提交证据。
被告德惠市环境保护局辩称:被答辩人的请求没有任何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求贵院驳回被答辩人的请求。答辩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德环罚字【2018】0057号)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被答辩人养殖场建在养殖禁养区内,该养殖场现有蛋鸡4000只。被答辩人已经收到德惠市关于畜禽养殖禁养区内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禁养公告及关于畜禽养殖禁养区内养殖业户关闭或搬迁的通告,被答辩人收到上述公告及通告后仍然进行畜禽养殖,未按***公告要求时限进行关闭搬迁,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2018年7月21日,答辩人向被答辩人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德环罚字【2018】0057号),被答辩人收到告知书后
如何应对禁养关停?
当面临禁养关停,要区分两点:一是养殖场是否在禁养区。如上所述,禁养区的划定有严格的主体要求,***以划定的禁养区关停养殖场,可能是因为***高压形势下“一刀切”的乱作为、关停背后的其他利益比如涉及地块后续的开发利用等原因。二是禁养区何时划定。禁养区划定与养殖场建成的时间先后顺序决定了养殖行为的合法性,实践中多是养殖场建设在先,禁养区划定在后,在此情况下应当适用“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即不能因为后划定的禁养区来否认先存在的养殖场的合法性。
在我们承办的养殖场关停案件中,养殖业主的诉求各不相同,有的因为经营现代化养殖场或者生产效益好,希望继续经营;有的因为在市场中不具备竞争力或者自身其他原因,不愿意继续经营,希望通过关停获取一定补偿后退出。不同诉求,应对禁养关停的方式也不一样,我们给广大养殖业主的建议是:合法关停的,有权获得补偿;关停的,有权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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