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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养殖场拆迁赔偿咨询了解具体维权技巧“本信息长期有效”
来源:2592作者:2020/11/8 7:16:00

养殖场拆迁赔偿养殖场拆迁赔偿











在近期的接待咨询中,有好多咨询人都是养殖户,大家都在询问“养殖场怎么补偿?”“为什么我的养殖场说在禁养区,就不补偿了”等等一系列问题,今天,小编就与大家谈谈养殖场的事情。

今年以来,国家在大幅度的倡导绿色、环保精神。使众多的养殖场面临着拆迁的命运,理由是污染严重、没有证件、且处于禁养区的范围内,虽然有大部分养殖场合法经营,但是拆迁补偿却很低。有的还可能拿不到补偿。

那么要想解决这个问题,首先就要了解一下什么是禁养区,自己是否在禁养区范围内,再来探讨补偿问题。

所谓禁养区《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规定,禁止在:“

(一)生活饮用水的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以及自然保护区的***区和缓冲区;

(二)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养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对县级以上***划定禁养区的标准和流程做了进一步的明确。

由此可见,禁养区是有标准的,是县级以上依法划定的,您的养殖场是否属于禁养区范围内,要看是否符合上述条件了。

了解了什么是禁养区,接下来就谈谈拆除养殖场的补偿问题处在禁养区并非是影响补偿的理由,有的养殖场还可能是属于在河流附近限制范围内、没有合格手续,无照经营、环保测评不达标等等情况。

养殖场的拆迁补偿是一定有的,只因每个地区的生活水平与生活质量都不相同,因此国家没有制定统一的补偿标准,一般是根据当地的具体经济情况进行制定,补偿大体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1、当地***的财政状况;地方经济发展水平高的地方,补偿的单价会比较高一点。

2、养殖场是否具有完整合格的手续;经营证照齐全的实际养殖经营者,在经营期间遇到拆迁的,具体数额先协商,协商不成的,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3、是否在当地***规定的拆迁期限内;各种形式拆迁均会提到“在期限内”,超出规定期限内的不仅不会给予补偿,当地***还会组织力量进行强制拆除。

4、养殖场环评是否过关;养殖场环评等手续过关,那会获得较高的补偿;如果不过关,则可能分文没有。    由于缺乏关于畜牧养殖场拆迁补偿标准的法律明文规定,很多地方对养殖场进行拆迁时往往为了降低成本,通过种种理由和手段压低甚至不予补偿。下面给广大养殖经营者介绍一下需要注意的“陷阱”。

①号“坑”:养殖场畜禽屋舍未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属于建筑,拆违无补偿。

②号“坑”:养殖场占用农用地,责令限期拆除,不予补偿。

关于以上两种破绽明显的逃避补偿的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及、《关于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有关用地政策的通知》、《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早有规定,也讲明了畜牧养殖用地的性质:畜禽养殖用地,实行分类管理,畜禽舍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性质仍属于农用地,按照农用地管理,无需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这里要注意,如果是占用耕地建设养殖场的,一般较难争取补偿。

   也就是说,占用农用地进行养殖场建设和经营的,生产设施用地及相应附属设施用地直接用于或者服务于生产,无需向规划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拆迁方以这样的理由责令或强制实施拆除行为的,实际上往往是为了逃避对养殖场主的补偿义务的手段。











在拆迁的过程中,很多地方***会有一些有意无意的之处,但是被征收人却往往因为自身法律知识的限制而难以发现,后无法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今天,我们就简单的总结一下常见的行为,给各位提个醒。

一、该公告的文件不公告

法律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有关地方应当公告,并听取被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而在实践当中,很多地方

二、必须要先补偿,后搬迁

在征收的过程中,无论是国有土地上的房屋还是集体土地上的房屋都应该先补偿,后搬迁。只要有在补偿到位后,***才能要求被拆迁人进行搬迁。

三、强拆不允许

1、行政强拆不允许,在土地征收的过程中,行政强拆已经被取消了,除了按照法定程序认定的违建可以进行行政强拆外,其他则不可以。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按照法定程序申请强拆。

2、强拆不允许,法律明令禁止不允许采用强拆,一旦征收人进行强拆不仅会面临行政处罚还可能有责任。

3、夜间强拆不允许

很多地方***会对被拆迁人进行夜间强拆,但是,法律明确提出禁止行政机关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

四.断水断电不可以

通过断水断电逼迫被拆迁人进行拆迁也是不被允许的严重违反行为,

法律规定行政机关对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是不可以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用采取、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











怎样划分禁养区

首先是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包括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的陆域范围。已经完成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的,按照现有陆域边界范围执行;未完成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的,参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中各类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法确定。其中,饮水水源保护一级保护区内禁止建设养殖场。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注:畜禽粪便、养殖废水、沼渣、沼液等经过无害化处理用作肥料还田,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以及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不造成环境污染的,不属于排放污染物)。

其次是自然保护区,包括和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的***区和缓冲区,按照各级公布的自然保护区范围执行。自然保护区***区和缓冲区范围内,禁止建设养殖场。

第三是风景名胜区,包括和省级风景名胜区,以及省级批准公布的名单为准,范围按照其规划确定的范围执行。其中,景名胜区的***景区禁止建设养殖场;其他区域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

第四是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根据城镇现行总体规划,动物防疫条件、卫生防护和环境保护要求等,因地制宜,兼顾城镇发展,科学设置边界范围。边界范围内,禁止建设养殖场。

第五是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划定的区域,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建设养殖场的区域。

在实践中,对于养殖场的拆迁应当严格按照上述流程来进行处理,特别是在划分禁养区时,应当结合当地城市建设规划的总体意图来进行,并需要做到向当地的居民进行公示,在规定的期限内接受居民的监督,避免发生法律适用错误或者矛盾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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