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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养殖场动迁纠纷在线咨询 北京京坤律师事务所
来源:2592作者:2020/11/11 18:01:00

养殖场动迁纠纷养殖场动迁纠纷











三、参与评估

我们经常接到当事人电话咨询自己的房屋值多少钱,很多人也知道房屋拆迁是进行综合评估的,但是当事人对自己的房屋价值心里却没有底,很容易陷入拆迁方说多少就是多少。

***拆迁律师可以从不同的角度、不同的区域和市场行情,提供相对客观的补偿参考标准。当评估结果不满意、评估报告有问题的时候,我们才能有凭有据地争取提高补偿。

四、发律师函

很多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有关部门总是闭门不见,电话总是无人接听,这个时候律师函就起到作用了。

在我们办理案件的过程中,经常有遇到强拆、停水停电等行为,这个时候律师给相关部门发一封律师函,总能给***部门一定的压力,阻止他们肆无忌惮的行事。

五、代理行政复议或行政

当与***没有办法谈判,***一意孤行的情况下,我们只能就***行为提起行政复议了。如果对***部门的复议结果不满意,行政复议没有奏效的话,那么我们就要继续提起行政来维权了。

但是行政必须一针见血,怎样提起适当的?如何?谁?什么?这些都是非常***的问题,另外还有材料和证据的准备,如何质证和答辩只有***的拆迁律师才能运用自如。

所以,***的拆迁律师在拆迁案件中需要做很多工作帮助被拆迁人解决法律问题,从而达到满意的补偿结果。***的事情交给***人士去做,对于被拆迁人而言,聘请***的拆迁律师能让您在维权过程中省时省心还能争取自身权益的化。











对房屋进行拆迁的时候,就需要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房屋拆迁补偿的方式主要分为三种,货币补偿、产权置换、货币与产权结合补偿三种,那么养殖场拆迁补偿标准是什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所以,养殖场被征收依照以下规定进行补偿:养殖场(鱼塘、养猪、羊、牛等)的征收补偿包括四方面:对地的补偿;对地上附着物的补偿;停产停业的补偿;合理的拆迁费用。

有房屋的,补偿建筑成本价;有果树的,按照是否属于盛果期进行补偿。其三,停产停业的补偿:依照自己***年的年均收入衡量自己的停产停业损失,终按照“停产停业期限”与“停产停业年均收入”的乘积来判断。第四,合理的搬迁费用:  搬迁自己各种设备、动物、生活用品所需的合理费用。对养殖场拆迁补偿包括几方面,根据新政策,养殖户必须持有养殖场的土地使用证及养殖许可证等,这样才能拿到补偿,包括养殖场房屋拆迁费、停产补偿费用及奖励费用等。











本院认为,《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禁止养殖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行为;拒不停止行为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县级以上责令拆除或者关闭。《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于2014年1月1日起施行,原告成立于2012年5月16日,此时原告并非在禁止养殖区域内,原告亦不是在禁止养殖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故被告对原告所作处罚,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第七十条款第(二)项规定,如下:

撤销被告德惠市环境保护局于2018年7月28日作出的德环罚字【2018】005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德惠市环境保护局负担。

如不服本,可在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











非禁养区范围内规模化畜禽养殖场距离住户较近(50-100米),养殖臭味较大对周围住户造成影响,时常被投诉。但地方划定的畜禽养殖禁养区中,没有明确规定此类区域规模化畜禽养殖场选址应距住户多远。《村镇规划卫生标准》(GB18055-2000)表1中规定养猪500-10000头时,卫生防护距离为200-800米,但规模未写明出栏量还是存栏量。为做好事前监管和指导养殖户科学选址,非禁养区内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应距离近住户多远?

回复:您关于非禁养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需距住户多远的来信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环境保护行业标准《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81-2001)中关于畜禽养殖场选址要求规定:禁止在城市和城镇居民区,包括文教科研区、区、商业区、工业区、游览区等人口集中地区建设畜禽养殖场;新建、改建、扩建的畜禽养殖场选址应避开前述禁建区域,在禁建区域附近建设的,应设在前述禁建区域常年主导风向的下风向或侧风向处,场界与禁建区域边界的距离不得小于500m。 二、《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令2010年第7号)第五条第(三)项规定: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选址应当距离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及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500米以上。 三、《村镇规划卫生标准》(GB18055-2000)已由《村镇规划卫生规范》(GB18055-2012)代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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