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己治理互联网+政务服务
自2018年,陆续发布了多项文件,要求各级深入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的建设,实现“一网通办”,让群众只在一个平台登陆一次,就可以办理所有部门的业务,做到“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腿”,为群众带来极大便利的同时,国家也对于信息安全防护做出了全新举措。
《信息安全技术 政务信息共享 数据安全技术要求》标准中,明确指出在共享数据准备阶段、交换阶段以及共享数据的使用阶段保障共享交换服务持续、稳定运行需采用的技术手段。
数据治理
s结合国际形势进行分析,会发现GDPR的颁布仅仅是为了保护公民隐私这么简单,其实早在2015年,欧盟就曾推出《数字一体化战略》,该战略的旨在为欧盟的企业或个人提供更好的数字产品和服务,化地实现数字经济的增长潜力,再结合近年中美两国数字经济高速增长的态势,以及欧盟在这方面的劣势就不难看出,
对于处于追赶者位置的欧盟来说,GDPR不仅平衡了数据利益化和隐私保护的问题,还可以利用各国同欧盟法律上的差异,以及自身长臂管辖的灵活性,变成了保护欧盟数字经济的堡垒,具有极深远的战略意义。
数据治理GDPR
对于业务涉及到欧盟的企业来说,GDPR的出现,无疑将极大地冲击它们的生存法则,如果想满足GDPR的要求,恐怕要耗费大量成本来整改自己的产品或服务,因此企业合规成本的提高是中国数字经济直观的影响。但深究的话,问题似乎要更复杂。满足GDPR的合规要求对于大企业来说虽然增加了成本,但凭借庞大的体量,完全可以承受得起,甚至更可以借此机会塑造一个具有公信力的全新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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