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据治理数据所有者
个人为数据的所有者,具有对数据的一切,包括数据知情权(含采集知情权、用途知情权、公示知情权、转移知情权等)、数据的同意权(所有的数据处理活动必须得到用户的授权允许)、数据的销毁权(可以要求修改)。
数据同意权是法案的,将数据处理活动限制在用户同意的范围内,将未经用户同意的处理活动(采集、存储、适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定义为行为。
数据治理数据分级
,需要依赖于数据分类的结果,因为数据分类令数据有了明确的业务属性。如何给数据定级,一个重要的依据就是要判断该数据泄露时所造成的影响,包括影响的对象、影响的范围和结果等,这些取决于业务分类的准确性。数据分级另一个前提就是合规的梳理,企业可以通过这项工作清楚地了解哪类数据是被要求必须受保护的,从而结合分类的结果更地对数据进行分级。
数据治理
s结合国际形势进行分析,会发现GDPR的颁布仅仅是为了保护公民隐私这么简单,其实早在2015年,欧盟就曾推出《数字一体化战略》,该战略的旨在为欧盟的企业或个人提供更好的数字产品和服务,化地实现数字经济的增长潜力,再结合近年中美两国数字经济高速增长的态势,以及欧盟在这方面的劣势就不难看出,
对于处于追赶者位置的欧盟来说,GDPR不仅平衡了数据利益化和隐私保护的问题,还可以利用各国同欧盟法律上的差异,以及自身长臂管辖的灵活性,变成了保护欧盟数字经济的堡垒,具有极深远的战略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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