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可以独立部署,也可以与大数据平台、数据隐私保护平台集成
数据治理过度采用GDPR对国内的影响
中国与欧盟国家的国情不同,法律也不同。与欧盟相比,目前我国尚未形成关于个人数据保护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类似的相关条款基本都分散在不同部门的法律法规或标准中,边界和惩处力度不如GPPR明确,因此我国的个人数据保护基本还是依靠数据数据服务商单方面自律性的承诺,缺乏强制力。在数字经济大爆发,又缺乏明确约束力的背景下,许多企业制地采集使用个人信息,甚至会出现企业间数据共享、交换的情况出现。
数据治理GDPR
对于业务涉及到欧盟的企业来说,GDPR的出现,无疑将极大地冲击它们的生存法则,如果想满足GDPR的要求,恐怕要耗费大量成本来整改自己的产品或服务,因此企业合规成本的提高是中国数字经济直观的影响。但深究的话,问题似乎要更复杂。满足GDPR的合规要求对于大企业来说虽然增加了成本,但凭借庞大的体量,完全可以承受得起,甚至更可以借此机会塑造一个具有公信力的全新企业。
中小企业数据治理
然而中小企业却恰恰相反,由于缺乏足够的财力做支撑,如果不放弃欧洲市场而强行改造企业,恐怕将难以保证企业生存,因此这些企业要慎重评估GDPR带来的影响,适当取舍,方为生存之道。如果用力过猛,过度采用GDPR,可能会适得其反。很多技术的革新都离不开这些中小型高科技企业,这些企业的消亡势必会影响我国高新技术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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