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思诚股权激励方案设计咨询机构公司认为股权激励的股权布局是一种战略层面的智慧和手段,是综合考虑企业未来各方面后所作出的安排。在企业发展的各个阶段,如果企业主想要一直都有话语权、决定权的,那么其所持股比例就必需占到67%,在法律上控股大于等于这个比例的,又被称做“完全控股”。为什么不是66%呢?《公司发》第四十三条有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因此,当企业主所持股份大于或等于67%的话,便有权单方来决定是否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等上述涉及公司生死存亡的重大事项。
相对控股——控股大于等于51%,企业发展到发展期的时候,企业主所持有的股份就越来越少,但企业主***关心***想要的也还是要控股,而此处的控股大于等于51%,是“相对控股”就不是“完全控股”了。那么,为什么是控股大于等于51%呢?《公司发》七十二条:“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首一百零三条:“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另,第十六条也规定了“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单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此时,控股大于等于51%的,企业可以决定除了必须经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几个重大事项以外的其他所有事项,也就相当于掌控了公司诸多事项的表决权,如推选董事、监事;转让、受让重大资产或者对外提供单保等等。因此,该比例被称为“相对控股”也算是实至名归了。
重大事项一票否决权——控股大于等于34%,企业初创期时,老板的股份较好是占67%以上,发展期则是占51%以上,那么扩张期较好就是占34%以上。与完全控股线相比,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能够通过关于公司生死存亡的事宜,那么如果其中一个股东持有超过三分之一的股权,另一方也就无法达到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那些生死存亡的事宜自然就无法通过。如此之下,持有大于等于34%股权的便控制了生命线,具有“一票否决权”的性质。当然,如果是对其他仅需过半数以上通过的事宜,就无法否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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