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发票。根据《国家的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
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为本规定所称作废条件:(1)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2)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3)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因此,以上情形不能作废发票,应按规定开具红字发票哦。 出口退税政策
纳税人以电子发票报销入账归档的,应当注意哪些事项?纳税人以电子发票(含电子票和电子普票)报销入账归档的,应当按照《财部?国家档案局关于规范电子会计凭证报销入账归档的通知》(财会〔2020〕6号,以下简称《通知》)的相关规定执行。
一,纳税人可以根据《通知》第三条的规定,仅使用电子发票进行报销入账归档。
第二,电子发票与纸质发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按照《通知》第五条的规定,纳税人取得的电子发票,可不再另以纸质形式保存。
第三,纳税人如果需要以电子发票的纸质打印件作为报销入账归档依据的,应当根据《通知》第四条的规定,同时保存打印该纸质件的电子发票。
一般纳税人选择放弃享受免税优惠并开具增值税发票的,一经放弃,应就某项增值税应税行为全部放弃免税,不能以是否开具增值税发票或者区分不同的销售对象分别适用征税和免税。
也就是说,某项增值税应税行为一旦放弃享受免税,就是全部放弃了,不能部分放弃。根据政策规定,纳税人放弃免税、减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减税。对此,笔者建议纳税人,应当对税收优惠、市场合作、业务经营等各项因素进行统筹考量,在详细测算和深入分析基础上,妥善作出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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