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这一模式发展至今,其用工方式已经相当成熟
劳务派遣这一模式发展至今,其用工方式已经相当成熟,依据派遣目的不同和派遣时间需求不同基本可以划分为两大类。
依据劳务派遣目的不同可以分为:完全派遣即劳务派遣公司为用工单位提供一系列派遣服务。转移派遣即员工福利、报酬、劳动关系等都由派遣公司负责。减员派遣即逆向派遣,在国有企业或者公共部门、事业单位较为盛行,主要为了降低用工单位用工成本,或者变相解决编制问题。该种用工方式也是“同工不同酬”的重。试用派遣是一种新的派遣方式,用工单位在试用期间将新员工转至派遣公司,然后以派遣的形式试用。免去了由于选拔和测试时产生的误差风险,有效降低了人事成本。项目派遣,现代社会的分工越来越细,用工单位为了完成一个项目,需要的工种越来越多,很多时候用工单位并无法具备全工种或者足够的员工,故只能采用项目派遣的形式。IBM是该用工模式的z大使用者,在国内的多家IBM的控股或分公司中,至少有30%的员工是以这种方式在工作。
依据派遣时间不同可以分为:短期派遣,目前IT的服务型行业中较多采用这种用工方式,通常用工单位仅采购派遣公司的一项或者多项时常既定的服务,如服务器、存储运维服务,由派遣公司派遣相关工程师派驻用工单位现场进行运维服务。除此而外,因工作时间长短不同还有晚间派遣、钟点派遣、双休日派遣等。
劳务派遣和灵活用工区别
劳务派遣和灵活用工区别活用工与劳务派遣区别劳务派遣是全日制用工的一种方式。而灵活用工到目前为止,并没有明确定义。根据资料,关于灵活用工的定义,就有多达十几种,人力资源的定义、网络的定义、服务公司的定义等,都各有不同。依据《2017灵活用工业务现状与趋势报告》,报告将我国的用工关系分为三类,即:标准劳动关系(企业直接雇佣员工)非标准劳动关系(非全日制用工、劳务派遣)非劳动关系(业务外包)根据以上的三类用工关系,人力资源服务外包将灵活用工与劳务派遣之间的一些区别为大家进行对比分析。业务外包模式的灵活用工与劳务派遣的Z大区别是:劳务派遣属于劳动关系范畴;业务外包(灵活用工)属于非劳动关系范畴。
劳务派遣的三方法律关系
1.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的关系。在劳务派遣用工形式下,劳动者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双方建立劳动关系。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该条款明确了劳务派遣单位的雇主需承担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社会保险等责任。但这种劳动关系有别于正常的劳动关系,劳务派遣单位并不实际使用劳动者,而是将其派遣至实际用工企业从事劳动。
2.劳务派遣单位和实际用工企业之间的关系。在劳务派遣中,派遣单位与用工企业签订劳务派遣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在合同中,派遣单位承担的义务主要是把符合用工单位要求的合格劳动者提供给用工单位,用工单位承担的义务主要是向派遣单位支付服务费用,该协议符合民事合同的基本特征,双方之间建立的是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民事合同关系。通过该种形式,用工企业将用工责任部分转嫁给劳务派遣单位,通过设置差异化薪酬福利制度,达到降低用工成本的目的。
3.实际用工企业与劳动者之间的关系。在劳务派遣关系中,劳动者实际在用工企业从事劳动活动,接受用工企业的管理。双方基于劳务派遣协议,实际用工单位获得对劳动者的管理使用权,劳动者向实际用工企业提供劳务,但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在选择好合适的劳务公司之后,就是需要与外包公司签署合同,在双方签订合同时,也是有几点需要注意的:
1、承包单位应具备相应的劳务承包资质、用工资质及安全生产条件。
2、劳务外包法律关系受《合同法》相关法律法规调整,一般以双方约定为准。
3、承包单位应当是具有相应劳务承包资质的法人单位,否则可能导致劳务外包合同无效,并被机关认定企业与工人之间具有事实劳动关系;如企业明知承包单位不具备承包资质或安全生产条件,则一旦发生安全事故,需对工人产生的人身损害赔偿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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