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的本质特征—雇佣和使用相分离
在劳务派遣中存在着三种主体和三种关系。
三种主体是劳务派遣机构、用工单位和被派遣劳动者;三重关系是劳务派遣机构与被派遣劳动者的关系,劳务派遣机构与用工单位的关系和用工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的关系。
劳务派遣的本质特征—雇佣和使用相分离。劳务派遣机构作为被派遣劳动者的雇主,虽然是劳动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但他只是形式上的雇主,因为他并不为被派遣劳动者提供真实的工作岗位和劳动条件,也不是被派遣劳动者实际劳动给付的对象。劳动者实际劳动给付的对象是劳动关系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接受单位。
在劳务派遣中,劳务派遣机构与被派遣劳动者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即雇主是劳务派遣机构,雇员是将被派遣的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之后,劳务派遣机构将被派遣劳动者派遣到用工单位,被派遣劳动者在接受单位的组织管理下从事劳动。
被派遣劳动者要为派遣单位的“客户”即接受单位工作,成为接受单位劳动组织的成员,服从接受单位的指挥命令,遵守接受单位的内部劳动规则并实际给付劳动。派遣机构:既然是劳动关系中的雇主有义务向受派遣劳动者支付工资、缴纳社会保险、提供福利待遇等。
接受单位:作为实际得到劳动给付的一方行使和承担劳动者派遣协议中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包括为劳动者提供实现劳动给付的工作岗位和其他劳动条件进行劳动组织监督管理劳动安全卫生教育等并承担向派遣机构支付派遣费用的义务。
劳务派遣关系与普通劳动关系相同。在劳务派遣关系中,涉及的单位包括两个,即雇主和雇主。其中,用人单位是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实际情况,用人单位也可以说是工人实际使用的劳动关系。
劳务派遣和灵活用工区别
劳务派遣和灵活用工区别活用工与劳务派遣区别劳务派遣是全日制用工的一种方式。而灵活用工到目前为止,并没有明确定义。根据资料,关于灵活用工的定义,就有多达十几种,人力资源的定义、网络的定义、服务公司的定义等,都各有不同。依据《2017灵活用工业务现状与趋势报告》,报告将我国的用工关系分为三类,即:标准劳动关系(企业直接雇佣员工)非标准劳动关系(非全日制用工、劳务派遣)非劳动关系(业务外包)根据以上的三类用工关系,人力资源服务外包将灵活用工与劳务派遣之间的一些区别为大家进行对比分析。业务外包模式的灵活用工与劳务派遣的Z大区别是:劳务派遣属于劳动关系范畴;业务外包(灵活用工)属于非劳动关系范畴。
劳务派遣服务是指劳务派遣公司为了满足用工单位对于各类灵活用工需求,将员工派遣至用工单位,接受用工单位管理并为其工作的服务。劳务派遣是一种关于“人”的业务,也就是派遣公司只负责派遣人员,至于人员的使用和安排均由用工单位负责管理安排;而劳务外包则是一种关于“事”的业务,公司之间签订的是一个劳务事项的外包服务,至于安排几个人,怎么干,统统由劳务公司负责,劳务公司需要对这项工程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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