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天津国联报废车回收有限公司 是天津交管局认定的正规报废汽车单位。
【裁判】认为,机动车辆之间因事故无法认定责任,双方各承担50%。考虑到被告刘某作为车主将车辆借给无的孙某具有一定的过错,酌情其承担15%的责任,王某承担50%,孙某自己承担35%。因刘某的车辆未投交强险,费等损失由被告王某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49534元,交强险之外的20166元,刘某、王某、孙某按照上述责任比例承担。

天津国联报废车回收有限公司
天津交管局认定的正规报废汽车单位。
2016年12月22日郑某乙去郑某甲所在工地要回平板车,在郑某甲将平板大货车掉头开还给郑某时,发生了事故。本案中四被告均明知平板大货车是报废车辆,且均无相应驾驶资格,对于本起事故的发生,四被告存在过错,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应对该车辆对他人所造成的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共赔付受害人郑某丁各项损失16.8万元(不含已付费用)。
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所以,就本次交通事故,原告郑某丁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四被告因连带承担赔偿责任。至于四被告赔偿原告损失后的内部责任分摊问题,不在本案处理范围之内。另外,根据《高人院关于审理道路
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注销车卖他人肇事后连带赔
案例
经认定,阿宏应赔偿阿袁法定继承人的相关损失共计26万余元。由于阿宏已经支付2500元,因此阿宏实际还应赔偿25万余元。此外,胡某作为事故车辆的登记所有人,在明知摩托车已强制注销不能转卖过户的情况下,将车辆卖给阿宏而导致车辆没有过户,其作为登记车主具有较大过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据此,从化一审判令阿宏赔偿25万余元给阿袁家属,胡某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法官庭后表示,胡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后,可依照其与阿宏之间的协议,向阿宏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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