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国联报废车回收有限公司 是天津交管局认定的正规报废汽车单位。
陈某遂将登记车主刘某、实际车主冒某、肇事司机朱某、保险公司统统告上法庭,索赔3400余元。 【裁判】认为,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的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陈某的损失。超过交强险赔偿限额外的损失由原告陈某、被告冒某按责承担。被告刘某虽系登记车主,因无过错,依法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朱某作为雇员,其造成交强险限额外的损失应由其雇主被告冒某承担。 【法官点评】按照《侵权责任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在连环买卖车辆且未办理过户手续的情况下,因为原车主已经
天津国联报废车回收有限公司
天津交管局认定的正规报废汽车单位。
注销车卖他人肇事后连带赔
案例
审理后认为,阿宏因事故造成阿袁,构成对其生命健康权的侵害,应各自按事故责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根据交管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阿宏对事故负全责,阿袁无责,且事故车辆没有购买交强险和商业险,故阿袁家属的损失应由阿宏全部承担。
经认定,阿宏应赔偿阿袁法定继承人的相关损失共计26万余元。由于阿宏已经支付2500元,因此阿宏实际还应赔偿25万余元。
近读了一篇新华视点的文章《正规回收率不到30%,每年数百万辆报废汽车去哪儿了》,该文章指出当前汽车报废异常红火,红火生意的背后隐藏着巨大的安全隐患。然而在该文章下众多纷纷回复,一边倒地支持,在本期法律文章中我们报废车辆背后的利益链条,驾驶报废车辆、改装车辆的隐患,以及发生交通事故后的责任承担。
我们从该报道中摘取部分段落:
“据测算,2018年我国报废汽车数量预计907万辆。如此多的报废汽车都流向了哪里?”
“记者调查发现,流入正规拆解企业的报废汽车不到30%,一些报废汽车经无从业资质的’’之手流入,改头换面后重新上路行驶,留下安全隐患。”
《道路交通安全法》百条还规定:
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 对驾驶前款所列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驾驶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
出售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没收所得,处销售金额等额的罚款,对该机动车依照本条款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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