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国联报废车回收有限公司
天津交管局认定的正规报废汽车单位。
驾驶报废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各方责任划分问题。
依据法律规定,转让报废、拼装机动车的行为本身具有性,上路行驶又具有更大的危险性。本案中四被告均明知肇事车辆系报废车辆且均无货车驾驶资格,郑某甲是肇事车辆驾驶员,是直接侵权人。其父郑某丙明知车辆是报废车辆仍然借用,且明知自己和郑某甲无货车,仍将车辆交由郑某甲驾驶,对于本起事故的发生,郑某丙存在过错。
且国家对机动车报废行业实行特种行业管理,根据《办法》第六条:
国家对报废汽车回收业实行特种行业管理,对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实行资格认定制度。
根据该《办法》,报废车辆只能出售给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如果报废汽车拥有人将汽车出售给其他不具有报废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因该交易行为违反行规的强制性规定,是无效的,也就是说即使车辆交付,所有权亦不发生转移,所签订的转让合同属于无效合同。
事故责任:全责或主要责任现实中当事人驾驶“转让的拼装车、已经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或者依法禁止行驶的其他机动车”的,交通管理部门会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及过错的严重程度,来划分责任的,不过由于驾驶报废机动车上路不受法律保护,在交通事故中通常负全责或主要责任,且所有的转让人和受让人都必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不论转手几次。
新兴县局大队经现场勘查和,认定杨*乾负该宗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李*谋负该宗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该认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责任认定恰当,具有较强的证明力,予以采信。李*谋、李*桢认为,李*谋驾驶车辆在慢车道正常行驶,没有,没有不文明行为,事故的发生是杨*乾没有让李*谋的车辆,违规抢道横穿省道所造成的,杨*乾应当负该宗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请求本院予以纠正的主张,缺乏有力的证据证实。因此,李*谋、李*桢上述抗辩意见,理据不足,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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