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国联报废车回收有限公司
天津交管局认定的正规报废汽车单位。
案例
本院再审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建行岳阳分行是否应与杨立华承担本案连带赔偿责任的问题。2009年9月16日,建行岳阳分行与杨立华签订《车辆购销合同》,将湘F×××××的丰田海狮面包车(9座)以2000元的价格出售给杨立华。该车在2007年7月1日至2009年10月11日期间未年检,转让行为发生在该车未年检期间。《国家经济贸易、国家发展计划、部、关于调整汽车报废标准若干规定的通知》(国经贸资源(2000)1202号)规定“……9座(含9座)以下非营运载客(包括轿车、含越野型)使用15年。……上述车辆达到报废年限后需继续使用的,必须依据国家机动车安全、污染物排放有关规定进行严格检验,检验合格后可延长使用年限”,根据上述规定,湘F×××××车辆在转让时属于达到报废标准的车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一条“以买卖等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以及《高人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条“侵权责任法施行后发生的侵权行为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侵权责任法施行前发生的侵权行为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的规定,建行岳阳分行作为转让人应与受让人杨立华承担本案连带赔偿责任。”
报废车辆法律地位——强制报废,别无他途
报废车是指国家限定机动车车辆使用限制年龄,超过机动车限制年龄,要明确的是,根据今年(2019年)5月颁布的《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凡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都由国家进行强制报废,《办法》第十二条规定:
报废汽车拥有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及时将报废汽车交售给报废汽车回收企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将报废汽车出售、赠予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给非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自行拆解报废汽车。
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院应予支持。”的规定,该宗事故造成杨*乾的经济损失103868.06元,由李*谋先予赔偿误工费30276.09元、护理费7900.62元、残疾辅助器具费130元、费10000元,共计48306.7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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